采購人選中介:“默契”鏈條誰來切斷
■ 本報記者 馮藝
近日,南方某市一項執行多年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隨機抽取辦法面臨廢止,究其原因是當地采購人的反對。采購人認為,《政府采購法》賦予自己的可以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受到了限制,因此要求取消該辦法。
據記者了解,像南方某市那樣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隨機抽取的做法,目前在全國并不鮮見,而由此引發的爭論在業內也早已有之。那么,對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權利究竟該不該限制?誰來限制?如何限制?
采購監管部門該不該介入
采購人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是一個被公認為最容易出現權力尋租的環節。
據記者了解,有多個地方的財政部門印發管理辦法實行代理機構隨機抽取,而對于“采購人選擇中介,監管該不該介入”的話題,業界也早有爭論。一方觀點認為,《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自行選擇權賦予采購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且在法律沒有授予監管部門就此制定選擇規則的情況下,該類監管“試水”有違反《政府采購法》之嫌。另一方觀點認為,《政府采購法》第19條規定的初衷,是希望通過市場優勝劣汰的規律,讓作為委托方的采購人擇優選擇,以確保采購結果。然而,在市場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在憑關系委托遠遠多于憑實力委托的情況下,光憑市場自身已不能解決這些問題。那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發生違規和可能存在違規的環節進行監管和規范是其職責所在,因為任何一項權利都不可能“無限制”。
而上述南方某市面臨廢止的采購代理機構隨機抽取辦法,則在印發之時便打了一個“擦邊球”——由市政府發文,其解釋是,市政府本身是一個“大采購人”,其對所屬各部門的采購代理機構選擇行為進行規范,屬于采購人的自我監管,以此繞開了法律爭議。
采購人自戴緊箍咒
事實上,目前全國也確實不乏采購人自己規范自己的代理機構選擇權之舉。除隨機抽取方式外,還有招標、談判、資格入圍等方式。
商務部于2011年12月印發了《商務部關于選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通知》,公開擇優選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凡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承擔過中央機關信息化項目或服務項目的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并且注冊地在北京的代理機構,均可提交申請資料,接受遴選。選中的單位,可以代理商務部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事項。
“隨機抽取方式的本意是想切斷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之間的‘默契’,這個道理我明白。”據某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相關負責人介紹,該單位主動選擇了隨機抽取的方式來確定代理機構。“其實對我們項目經辦人而言,這種方式更好,省事還少麻煩。”該負責人說。
“其實各個代理機構的專長并不完全一樣,在充分考慮項目本身的特殊需求的基礎上,我們通常會綜合考慮采購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人員配備、相關工作經驗、代理采購業績、擬采取的工作方案、工作團隊和取費標準等情況。尤其是其過往項目經驗和成功案例,是否承擔過類似項目,是我們比較看重的。”某采購人向記者介紹了其單位選擇代理機構的通常做法。首先,選擇的范圍一定是在財政部公布的甲級資質采購代理機構“大名單”里,然后結合項目本身的特點,在市場調查、聽取專家建議等基礎上,進一步縮小選擇范圍,列出更適合做本項目的代理機構“小名單”,最后經過單位內部審批環節最終確定代理機構。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羌建新認為,不管哪種方式,都是采購人在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環節上的自我規范和約束,是一種值得肯定的進步。
遵循市場規則
確保有效競爭
采訪過程中,某中央單位采購負責人向記者反映,最近一次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代理機構時遇到了一個問題:“這個采購項目并沒有什么特殊性,應該說在我們入圍預選庫中的代理機構都可以承擔采購工作。但沒有想到的是,隨機抽中的這家公司居然不愿代理。”據該負責人介紹,原因很簡單,就是采購金額太小。
某中央單位采購人認為,雖然隨機抽取代理機構的方式使各機構得到了一個進入市場競爭的均等機會,但抽取方式的隨機性又會讓代理機構覺得被抽到只是憑運氣,而不是靠服務質量,這與市場優勝劣汰的規則是相悖的,長此以往,是否會有利于代理機構的成長和發展不得而知。此外,由于缺乏市場有效競爭帶來的刺激,被抽到的代理機構會按照自己原有的模式操作,在服務和價格上并不會優化,采購人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那么有沒有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既能規范代理機構選擇行為,又能確保代理機構間的有效競爭?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認為,采購人與代理機構之間是平等的委托代理關系,兩者以自愿商洽的委托代理協議形式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而隨著代理機構數量的快速增長,也出現了代理機構規模和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的現象。這就需要采購人在選擇代理機構的過程中,一方面做好自身操作執行環節的公開透明,確保規范行為本身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對代理機構相關權利義務的提前確認也是確保有效競爭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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