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條例歷時十年獲通過
汽車召回條例歷時十年獲通過 千萬級罰金或現
10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至此,十年前就由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起草的條例,終于有望在近期付諸實施。專家表示,這項條例的征求意見稿意味著“千萬級罰金”,將對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的企業產生巨大震懾作用。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稱,按照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若按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0%罰款的最高額度,即便是對于均價10萬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車,按照同一批次1000輛的保守估計數,企業也將面臨“千萬級罰金”,從而對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業,產生巨大震懾作用。
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副秘書長崔東樹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隨著上述條例得以“落地”,預計未來在華銷售的進口車、合資車和自主車將在召回頻次、召回批次、單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崔東樹分析道,由于自主品牌車型太過擔心品牌形象受影響,再加上單車型銷量比合資與外資車型小,自主品牌車型鮮有召回,但隨著上述條例付諸實施,自主車企將不得不在召回成本和巨大違法成本之間權衡,從而更尊重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的召回建議。
根據今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相對于自2004年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新增規定,生產者或經營者出現“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將被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此外,相對于“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將罰款額度大幅提高,分別從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和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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