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除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之外的政府采購方式,包括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第三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購人可以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
(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以下的貨物、服務;
(三)公開招標數額以上、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工程。
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本辦法規定適用相應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達到招標規模標準、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需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財政預算實行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行使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職權。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的或者依法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除外。
第六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申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和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四)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情形的,還需提供三名以上專業人員的論證意見、專業人員名單以及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的情況。
第七條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情形,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處理情況的說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三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八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審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預算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評審小組應當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
評審專家應當在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第九條 評審小組在非招標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或者確認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者詢價;
(三)評審小組各成員應當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四)起草評審報告;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報告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
(六)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質疑答復;
(七)配合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處理。
第十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除單一來源采購外,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貨物的品牌、工程或者服務的供應商,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不得含有不合理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需求,報價要求和有效期,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和標準,響應文件編制要求和合同主要條款,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采取資格預審、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共同推薦的方式選擇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由評審小組從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共同推薦供應商方式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評審專家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依法真實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十四條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聯合體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文件中規定的特定資質條件。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百分之二。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的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響應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十七條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八條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參加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資格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的相關材料;
(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人對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情況說明,并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小組不得改變采購文件所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但在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下,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評審小組應當從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最低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經評審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評審報告應當由評審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評審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評審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人,采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評審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由評審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二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成交候選人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以書面形式授權評審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二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并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評審小組成員名單。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共同推薦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供應商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各自的推薦意見。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采購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保證金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評審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依法決定是否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六條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放棄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放棄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采購人應當按經評審報價由低到高的排序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因自身原因放棄簽訂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原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重新組織的采購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非招標采購活動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活動終止:
(一)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供應商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的,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采購活動終止的,采購人應當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出現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采購人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出現前款第三項情形的,采購人應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合同組織驗收,不得增加新的驗收內容或者標準。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小組成員以及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對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三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響應文件、推薦供應商的意見、評審報告、成交供應商確定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文件可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申請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原因及相關材料;
(四)選擇及確定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評審標準及確定成交人的原因;
(六)終止采購活動的原因。
第三章 競爭性談判
第三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中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需求不明確、專利、專有技術、藝術品采購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成立談判小組;
(二)談判小組制定或確認談判文件;
(三)談判小組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發出談判文件;
(四)談判小組與供應商談判,并提交評審報告;
(五)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
(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四條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三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發出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不足三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五條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小組應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相同的談判機會。
第三十六條 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情形的,供應商應當根據談判文件的要求,在談判開始前提交響應文件。由談判小組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在最后一輪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仍在參加談判的所有供應商在同一截止時間前提交最終報價。
第三十七條 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情況修訂采購需求中的技術、質量或性能特點以及相應的評審標準,使采購需求、評審標準產生實質性變動。談判小組應當在談判文件中規定采購需求、評審標準可以實質性變動的范圍和程序。
采購需求、評審標準在談判過程中產生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在最后一輪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同一截止時間前提交最后響應文件,并最終報價。
第三十八條 談判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談判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三十九條 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未全部響應采購文件實質性條款的,響應文件無效。
第四十條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可以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
第四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中,提交響應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提交響應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第四章 單一來源采購
第四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第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四十四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財政部門批準:
(一)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情形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公示情況決定是否批準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二)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情形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經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三)屬于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采購人應當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持原合同副本報經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后,在不改變合同主要條款的前提下與原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論證意見及專業人員名單(含姓名、工作單位及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應當公示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供應商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規定的期限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期滿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意見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供應商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供應商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供應商的異議意見、論證意見作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一并報財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進行談判,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的基礎上,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
第五章 詢 價
第四十九條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一次性報價,并進行比較,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中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五十條 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貨物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五十一條 詢價采購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成立詢價小組;
(二)詢價小組制定或者確認詢價通知書;
(三)詢價小組確定參加詢價的供應商,并發出詢價通知書;
(四)詢價小組詢價并提交評審報告;
(五)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
(六)簽訂采購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五十三條 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第五十四條 詢價采購中,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或者實質性響應詢價通知書要求的供應商少于3家時,應當終止詢價采購活動,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對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但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六條 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因下列事項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采購文件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采購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違反規定;
(三)采購人員或者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未回避;
(四)采購程序違反規定;
(五)采購活動中存在串通行為;
(六)其他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謀取成交;
(七)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在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
供應商認為評審過程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在成交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
第五十八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質疑事項;
(三)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質疑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書。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五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后,應當對質疑書進行審查,對符合質疑條件的或補正后符合質疑條件的,應當向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提供簽收回執,自收到質疑書之日起即為受理;不符合質疑條件的或補正后仍不符合質疑條件的,應當告知供應商原因并退回。
第六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對質疑進行答復。質疑事項超出采購人委托范圍的,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質疑。
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暫停履行合同。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小組就質疑事項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意見進行答復。復核導致成交結果改變的,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相關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核準。
第六十一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投訴。
第六十二條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程序。
第六十三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二)未按規定抽取項目評審專家或組成評審小組的;
(三)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明知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五)未按規定收取、退還供應商保證金的;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八)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答復的。
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三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十五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實施采購的;
(二)未按照規定確定成交供應商的;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四)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驗收的;
(六)未按規定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
采購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
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六十七條 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向評審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的;
(五)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六)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投訴的。
第六十八條 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獲得其他供應商的響應情況,并修改其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小組成員處獲得評審小組組成人員情況的;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授意供應商撤換、修改響應文件的;
(四)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響應文件實質性內容的;
(五)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的;
(六)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成交的;
(七)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提交響應文件或者放棄成交的;
(八)供應商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六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三)明知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知道自己為評審小組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間段內私下接觸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
(五)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七)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的;
(八)評審中未對供應商響應文件進行審慎審查,致使采購結果損害采購人利益的;
(九)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意見,違背公開、公正原則的。
上述行為影響成交結果的,成交結果無效。
第七十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七十二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違反政府采購法、相關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成交結果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采購活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成交候選人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成交候選人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
第七十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或者國際合作性質的非招標政府采購項目,貸款協議、援助協議或者合作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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