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采購預算審計監督
【聯想杯·紀念《政府采購法》頒布10周年有獎征文】12
強化采購預算審計監督
■ 顧勝嶸
采購預算的審計監督作為整個政府采購審計的基礎,應重點圍繞“細化預算編制,強化預算約束”的目標要求進行,重點延伸調查采購管理機構、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等單位,督促相關單位切實履行好各自在政府采購工作環節中的相應職責,嚴格按章辦事,共問規范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的行為。
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重點審查:是否將政府采購預算納入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即在財政綜合預算的基礎上,單獨編列詳細的政府采購預算,把各種財政性資金統一考慮進去;是否按照采購預算編制的合法程序進行,即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各采購單位向財政部門申報年度采購預算,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報政府、人大審批,然后再層層批復下達;是否做到嚴格審核監督采購預算的編制、執行行為的規范性。采購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是政府采購計劃的基礎,應逐項從嚴審核把關,同時避免日后預算的不斷調整,維護預算的嚴肅性。
對采購單位應重點審查:(1)預算編制的完整性。所有列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單位是否全都按要求編制了政府采購預算,是否將應該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全部納人采購預算,是否存在無預算采購情況。(2)資金來源的合規性。資金是否全部正當、足額,有無資金來源未列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有無通過亂集資、亂攤派等方式籌集而來的不合規資金,或擠占挪用其他的預算資金。(3)采購項目的合理性。是否屬于單位生存和發展必需的采購項目,有無高標準配置、重復配置;是否合乎國家的黨紀條規,如在長期拖欠人員工資的情況下仍動用財政性資金新上建設項目,新買小汽車、新蓋辦公樓等等。(4)采購預算編制的可操作性。采購預算是否細化到項目,是否把決定采購具體執行依據的內容要素,即采購項目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參數和需求時間等填寫清楚、完整;有無存在指定品牌和型號或供應商的行為。
對采購代理機構應重點審查:是否嚴格按預算執行,做到了無預算不采購,無計劃不執行,不超預算采購;是否全面完成了當年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審計監督作為政府采購外部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是對采購全過程、全方位的審計監督,要盡可能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同時采取同級審計、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和政府采購專項審計相結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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