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政府采購的難點與對策
聯想杯·紀念《政府采購法》頒布10周年有獎征文15
縣級政府采購的難點與對策
■ 董風華
由于種種原因,政府采購在縣級的實行存在不少的難點。
首先是采購機構不健全。據筆者了解,目前我國絕大部分縣級政府采購都未設立集采機構,究其原因是《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其中沒有明確縣級政府采購要設立集采機構,不少地方都已進行了機構改革,由于機構的不健全導致采管分離不徹底,最終影響政府采購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其次是年初采購預算難以編制。一方面,縣級政府資金往往較為困難,大部分縣都是保吃飯,很難在年初編制預算,而是在中途根據工作的需要臨時性采購一些物品,導致采購預算難以編制,另一方面,有些部門對采購項目編制糊涂不清,導致在采購時難以執行,此外,還有不少預算單位在編制采購預算時,編報一些未必需要的采購項目或編列許多沒有資金保證的項目,導致無法采購。
再其次是實際操作中缺乏制度保證。《政府采購法》、財政部18號令、19號令和20號令雖已實施,但還有不少問題沒有明確,例如:在采購信息發布上,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是否需要公告;車輛維修、保險、加油等定點供應商怎樣運作、管理等,這導致監管部門監管單薄,處罰無據。
最后是共享資源不足。目前很多縣級政府沒有自己的政府采購網站,很多供應商看不到信息,供應商資源不足,從而造成一些采購項目沒有競爭力。此外,由于受人才、資源等許多因素的影響,縣級政府采購評委專家庫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形成,只有從所屬市區專家庫進行抽取,無形中造成采購成本的增加,這也導致了專家資源不足。
對于縣級政府采購工作中面臨的這些問題,筆者建議:
首先希望盡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法》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縣級設立政府集采機構有章可循,讓縣級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提升縣級政府采購的效益,保證縣級政府采購在法律的軌道上正常運行。
其次各地在年初編制采購預算上要嚴把審核關。根據各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量體裁衣,絕不允許采購單位編制糊涂不清的采購項目,要根據采購資金的性質嚴格審核,審核其采購項目是否具體明確、審核其項目安排是否合理以及資金是否有保證等,絕不允許出現預算歸預算,執行歸執行的問題,要用獎勵措施來激勵和約束采購單位,從源頭上節約財政資金,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充分體現采購預算編制是政府采購的重要環節。
最后要充分發揮“省管縣”的作用。在省管縣框架下,縣級政府采購要充分利用省級資源進行共享,一是要共享信息發布,各縣能直接在省級政府采購網發布自己的信息,這樣能有效擴大供應商的范圍,給采購單位更多的選擇機會,在良好的競爭下使政府采購真正能采購到物美價廉的物品;二是評委專家庫進行資源共享,縣級政府采購有時受項目的特殊性,找不到這樣的評委,無形中給評審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作者單位:江蘇省洪澤縣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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