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共采購盤子到底有多大
《歐盟公共采購執行報告2012》解讀(1)
歐盟公共采購盤子到底有多大
在外界對歐盟公共采購市場的描述中,“大”是顯著符號之一。但歐盟公共采購市場“大”到什么程度?有沒有精確的數據統計?于近期公布的《歐盟公共采購執行報告2012》給出了最新的答案。
門檻價以上公共合同額約為4470億歐元
政府與公用事業部門的支出情況一直是非常具有影響力的經濟指標,因此,報告首先對歐盟政府采購市場的種類及規模進行綜述。每年,成員國各級政府、公共機構和公用事業部門采購的工程、貨物及服務類項目總規模約占歐盟GDP的1/5,這個規模在2010年達到24060億歐元,占歐盟GDP的19.7%。據統計,采購規模中的20%用于購買超出公共采購指令門檻價以上的項目,因此受到歐盟公共采購規則約束(注:中央政府實體貨物和服務的門檻價約為16萬歐元,中央政府以下實體貨物和服務的門檻價約為25萬歐元,其他采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的門檻價約為50萬歐元,所有實體工程采購的門檻價約為624萬歐元)。
據委員會估算,2010年,在歐盟官方公報和歐洲公共采購招標電子雜志(OJ/TED)發布的采購公告中,門檻價以上的公共合同總額約為4470億歐元,占歐盟GDP的3.7%。而根據成員國年度數據匯報,這一數據約為3400億歐元。
報告分析認為,兩種統計數據間的差異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如各國統計義務的履行程度、對經濟狀況的匯報程度,公用事業部門采購的統計覆蓋范圍和統計時間滯后等。
在市場結構方面,2010年在OJ/TED發布公告的工程類采購額約占總額的36%,服務類占42%,貨物類占22%。以此估算,工程類、貨物類和服務類的采購規模分別為1610億、990億及1610億歐元。在采購公告發布數量方面,服務類項目公告占總公告數的47%,貨物類項目占36%,工程類項目則占17%。工程類與貨物類項目在公告發布數量與合同價值間所呈現出的明顯反差表明,工程類合同的價值遠高于貨物類合同,單筆工程類合同的價值平均約為580萬歐元,而單筆服務類采購合同的平均價值僅32萬歐元。
雖然數據顯示出公共部門與公用事業部門在中標公告發布數量上存在巨大差異(90%/10%),但在成交金額方面,公共部門采購額約占76%,公用事業部門的采購額則占24%。
約73%的合同通過公開招標達成
在對歐盟公共采購市場的屬性與規模分析后,歐盟委員會又進一步研究了市場的透明程度。結果顯示,近年來公共采購市場的透明度在不斷改善,不僅招標公告的發布數量逐年遞增,中標公告的發布數量增速也更加明顯,這證明各部門對公告發布的執行程度不斷攀升,執行度指標也從2007年的81%上升至2011年的91%。
在對各成員國所選擇的采購方式統計中,公開招標是最常用的采購方式,即發布招標公告吸引潛在供應商競標。據統計,在2010年發布的所有中標公告中,約73%的合同是通過公開招標達成的,由于這種方式通常只被用于價值相對較小的項目,因此所產生的交易額只占總交易額的47%。其次較為流行的是邀請招標采購,常被用于購買高價項目,2010年通過這種方式達成的項目雖僅占7%,但所產生的交易額占總交易額的22%。
縱觀整體格局,各成員國在采購方式的選擇上存在明顯差異。在對2010年各成員國發布的中標公告統計中,法國、波蘭、德國3個成員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發布的公告數占總公告數的一半。而交易額排名前3的國家分別為英國、意大利與法國。不同于其他歐盟國家,英國常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2010年有47%的項目是通過這種方式達成。
門檻價下的公共合同額約為1020億歐元
雖然歐盟公共采購指令只適用于高出2004/18 / EC第7條和2004/17 / EC第16條所設門檻價以上的合同,但是各成員國無論是否認定合同涵蓋潛在的跨國利益,都必須遵守《歐盟工作模式條約》(TFEU)中的條款與原則,這些原則包括確保商品和服務的自由流通,建立無歧視、平等、透明、均衡且相互認可的制度等。歐盟委員會指出,歐盟法律中適用于采購公告的條款并不僅限于公共采購指令,法院根據TFEU中的原則出臺了一套準則,該準則排除了公告、供應商設限條款和司法保護等一系列侵犯歐盟法律的行為。由于這一系列歐盟法律條款同樣適用于存有潛在跨國利益且在門檻價之下的公共采購合同,因此歐盟委員會對各國門檻價下公共采購項目的數據統計就顯得很有必要。
經統計,2010年,歐盟各成員國在門檻價下達成的公共合同超過229萬份,成交額約為1020億歐元。其中,葡萄牙以185萬份門檻價下的合同在成交數量上位居榜首,交易額約為47.8億歐元;而波蘭雖在門檻價下僅達成17.7萬份合同,卻產生了485億歐元的成交額。
(朱穎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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