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采購的現代化改革結晶
歐盟、英國公共采購考察報告(2)
英國政府采購的現代化改革結晶
■ 賈康 劉軍民 王桂娟
1法律法規
作為歐盟成員國,英國在政府采購領域需要遵循WTO《政府采購協議》(GPA)和歐盟公共采購指令。為更好地貫徹執行,英國在歐盟公共采購指令的基礎上制定了本國(不含蘇格蘭地區)的政府采購法規,主要包括:
●2006年第5號《公共合同法規》,主要適用于政府機構,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機構以及其他政府性團體、公共機構。
●2006年第6號《公用事業合同法規》,主要適用于公用事業機構,如水資源、能源及公共交通運輸等營運單位。
●2007年第3542號《公共合同和公用事業(修訂)合同法規》。
●2008年《公共合同與公用事業合同法規》。
●2011年《國防和安全公共合同法規》。
英國政府采購制度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金額超過規定的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當遵守歐盟的有關法令和規則。政府采購的貨物、服務或工程在達到一定金額(不含增值稅)以上時,需在每個工作日出版的歐盟官方期刊OJEU(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發布公告,凡符合規定標準的供應商均可報名參加投標。最終合同授予情況需要在OJEU上予以公布,未中標企業也將收到書面通知,并可要求提供說明,以便于其今后更好地參與和改進投標。
英國政府要求政府部門所有的運行都必須遵循透明度規則。作為透明度制度的一部分,所有的中央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國民衛生保健體系以及其他政府性基金組織都應遵守以下要求:
中央政府各部門所有的信息通訊技術合同都必須通過互聯網在線公開。
金額超過1萬英鎊的采購項目,招標文書都必須在一個指定的網站上進行公布,社會各界均可以免費獲取這些文書。
所有中央政府最終授予的采購合同都必須全文向社會公布。合同所有的細節都應在網上發布,任何人都可以獲得這些重要的信息,能在合同里看到購買了什么以及合同的一些具體條款是怎么樣的。
2011年1月,英國政府開通了一個名為“合同發現”的門戶網站(www.contractsfinderbusinesslink.gov.uk),作為政府公共采購信息披露的指定互聯網渠道。在這個網站上,政府采購的所有招標信息和合同都會全文發布,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所有有興趣的投標商都可以免費下載這些標書、合同。
公開的政府采購給公共部門帶來的好處就是,能夠讓市場和競爭變得更加透明、有序,而且也有助于進一步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2管理機構與管理體制
協調管理機構
1984年英國政府推行了現代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方案,建立了現代政府采購模式。為了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更好地體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的基本原則,1999年,英國政府在財政部下設立了政府商務辦公室(OGC),由其負責政府采購的國際談判,將歐盟公共采購指令和GPA轉換為英國法律,制定國內政府采購政策與標準,對政府采購進行指導與監督,以及協助政府采購相關部門提高采購業務能力。
2000年英國又在OGC下成立了執行機構——采購服務局,該局通過提供采購框架協議、電子化采購平臺等多種軟硬件服務,協助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更便捷、有效地從供應商處采購50萬種以上的產品和服務。OGC在全國5個大區按行業或部門設立了50多個采購機構,為各部門、各地方采購機構開展采購業務提供具體指導和協調。
2010年6月15日后,OGC機構建制轉到了直屬于中央政府的內閣辦公室,并成為其效率與改革組的一個組成部分。
分散化的管理體制
在政府采購管理體制上,英國采取了總體分散化的管理模式。中央各部的預算部門和地方政府都擁有自行采購的權力,獨立承擔本部門、本地區的采購事務。
從決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門的政府采購均實行自主決策,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需要進行采購。但各部門在采購決策中要受到兩方面的約束:一是這些部門所有商品和服務采購都必須在財政預算支出的范圍之內。二是他們的所有支出都必須向議會負責。財政部通過預算確定收入和借款需求,對未來3年中每年的公共支出進行總額控制,并在各部門支出和應急備用資金之間作出總額控制的分配建議,以此向議會提出資金需求計劃,通過每年的公共支出咨情來獲得議會批準。下院通過投票批準預算,議會再進一步通過撥款條例。
政府部門的所有支出都要得到議會授權,這是一條基本原則。如果有必要,政府部門可通過“補充預算”得到更多資金,但只能專款專用。各部門的支出都要受資金總額的限制,而且只能在資金預算的財政年度之內支出。
另外,每個采購部門都設有一名會計官員。根據政府會計條例,會計官員們必須關注財政部頒布的《采購政策指南》和《采購實施指南》。各部門的支出受議會全國公共賬戶委員會的監控,該委員會受由部門審計員兼總審計長領導的全國審計辦公室協助。部門審計員兼總審計長享有高度的獨立權,既有權決定審計程序及方式,也有權進行一些屬于其職能范圍的檢查,有權決定其向議會所做報告的內容,有權對財政資金使用是否經濟有效進行檢查。檢查目的之一是政府支出采購中是否實現了物有所值。
3主要采購方式
根據《公共合同法規》,英國政府采購主要有4種采購方式。為切實保障競爭,除公開招標方式外,其他采購方式對參與投標企業的數量都有最低要求。
1.公開招標方式:在看到OJEU上的采購公告后,任何有興趣者均可參加競標。對于以價格為主要因素、采購標的不復雜的合同,各部門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2.限制性招標方式:在歐盟公報上發布采購通告,對報名參與競標者按照一定要求和標準加以篩選,通過篩選者可參與競標。從有興趣參與競標者中篩選一定數量的供應商(至少5家)參與競標。
3.競爭性對話方式:在OJEU上刊登公告并經篩選程序后,采購方進一步與競標者對話商討符合其要求的具體方案,然后邀請合格的競標方(至少3家)參與競標。此方式不適用于公用事業類采購。
4.談判方式:在無人競標、競標者不符合要求、不適合整體定價、提供特定產品和服務者極其有限或在緊急情況下可采取這種方式,采購方選出至少3家潛在競標方,直接就合同條款進行談判。
公共合同可自由選擇公開招標和限制性招標,兩種方式均行不通時可使用競爭性對話方式,談判方式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使用;而公用事業合同只可使用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和談判方式。只有極廉價的采購或極例外的特殊情況,方可采取單一來源的采購方式。
(作者單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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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商務辦公室(OGC)的主要職責
政府商務辦公室(OGC)被賦予的職責包括:制定采購政策、設立最佳采購實踐標準;對各部門采購表現和采購能力進行審查,以確保他們達標并提高其專業采購能力;設立正確的激勵措施吸引并保留具有相關采購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才,做到物盡其用、人盡其才;OGC的主要職能是幫助政府支出實現其最大綜合價值。OGC協助中央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確保實現以下6項關鍵目標:
●確保公共采購支出能夠物有所值,要求各部門協商合作并按照終身成本原則盡可能使納稅人的錢實現更大的價值;
●基于時效、質量、成本、效益來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對政府擁有的價值達300億英鎊的不動產進行最佳資產管理;
●負責準入評審,通過準入評審對政府采購程序進行監督和控制,促進高效的政府采購行為;
●通過對政府采購進行強有力的績效管理和政策指引,提升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包括如實現含有具體指標的減排目標;
●協助實現更深層次的政府目標,包括支持創新、促進社會平等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通過技能培訓、過程管理和科學運用政策工具,促進中央政府在公共采購、工程和項目、不動產等領域管理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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