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標管理為實踐探索留出空間
■ 非招標辦法(征求意見稿)重點看(6)
非標管理為實踐探索留出空間
■ 本報記者 賈璐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第五章為詢價部分,共6條。業內人士表示,本章部分條款規定為實踐留出了探索發展空間。
【重點條款導航】
第四十九條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一次性報價,并進行比較,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中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條款解析】
為了減少采購成本,提高采購速度,在對一些通用、規格統一、價格變化不大的貨物進行采購時,可以采取詢價的方式。本條首次對詢價采購方式作出規定,彌補了相關法律空白。作為一種相對簡單而又快速的采購方式,本條規定了詢價采購方式執行中的兩個原則:一是邀請報價的供應商數量應至少達到3家;二是只允許供應商一次性報出一個不得更改的價格。
【業內觀點】
對于本條關于“一次性報價”的表述,黑龍江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張永平建議,如果可以完善為“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將更能規范實際操作。黑龍江省大慶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莊永久告訴記者,實踐中,有時會由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條款是否可以吸納實踐經驗,改為由詢價小組推薦或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莊永久建議道。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寶亞軍則提出了自己的一點疑惑:“該條款是否涵蓋網上詢價這種采購方式呢?”據介紹,從2002年至今,哈爾濱市政府采購中心對近6000個政府采購項目實行了網上詢價采購,預算金額累計逾7億元,受到各方采購當事人的廣泛好評。寶亞軍認為,鑒于電子化政府采購是今后的發展趨勢,辦法也應考慮網上詢價方式的情況。
“本條給實際操作留下了探索發展的空間。”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張旭東分析指出,關于詢價對象如何產生,可能有不同的方式,如在浙江等地會發布詢價公告,面向所有供應商。記者了解到,這種操作方式為所有符合需求的供應商提供機會,在促進采購透明和公平競爭方面取得了較好效果。“但是,這種方式也會影響采購效率,尤其是在各地供應商庫建設完善以后,能否考慮向有限的供應商發起詢價?能否通過系統隨機抽取產生3家供應商進行詢價?《辦法》為這些實踐嘗試留下了空間。”張旭東表示。
【重點條款導航】
第五十條 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貨物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條款解析】
本條嚴格遵循了《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詢價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進行了界定,為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界定和審批貨物類采購項目采取詢價采購方式提供了遵循原則和法規依據,進一步規范了詢價采購方式的審批行為,提高了依法采購水平。
【業內觀點】
寶亞軍建議印刷服務等某些采購需求明確、技術比較簡單、規格標準要求統一的服務項目也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莊永久則認為本條如可明確詢價采購的完成時限,將對實踐有更大的指導作用。
此外,張永平指出,在詢價采購方式的確認審批環節尤其要注意把握兩個方面:一是詢價采購應當是貨物類采購項目。二是“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和價格變化幅度小”這3個具體條件應當由采購人來出具相關證明后履行審批程序。
【重點條款導航】
第五十一條 詢價采購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成立詢價小組;
(二)詢價小組制定或者確認詢價通知書;
(三)詢價小組確定參加詢價的供應商,并發出詢價通知書;
(四)詢價小組詢價并提交評審報告;
(五)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
(六)簽訂采購合同。
【條款解析】
本條規定了詢價采購應遵循的程序,為規范組織詢價采購活動提供了法規依據。張旭東分析認為,本條關于詢價采購程序的規定,在《政府采購法》的基礎上又進行了合理細化。
【業內觀點】
張永平表示,從現實情況來看,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先成立詢價小組,再由詢價小組制定或確認詢價通知書、確定參加詢價的供應商,這種工作程序很難適應現狀。
他認為,先成立詢價小組意味著詢價小組的專家要全程參與詢價采購活動,如果采購額度相對較小的詢價采購項目,還要求評審專家參與制作或確認詢價通知書、確定參加詢價的供應商等相關工作,勢必造成評審費用的增加,從而加大采購成本。同時他指出,先成立詢價小組使評審專家信息提前被公布,也將加大評審工作的監管難度。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采購中心副主任林柳枝也表示,詢價小組不可能也不應當參與制定詢價文件,她認為基本程序宜做如下調整:(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制定詢價文件;(二)發布詢價采購公告;(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組建詢價小組;(四)詢價小組詢價并提交評審報告;(五)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六)簽訂采購合同。
而寶亞軍和莊永久則認為,如果隨著電子化采購的發展,采取“網上詢價”方式采購的話,確定參加的供應商就無意義了。
在對本條的探討之外,張旭東認為,《辦法》在詢價部分的主要欠缺是:對詢價的評審辦法沒有做出相應規定。他指出,根據《辦法》第二章規定,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按照經評審后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供應商。但在詢價采購中,供應商的報價并不是評審價。據了解,評審價是在供應商報價的基礎上,按各種系數標準進行折算后的價格。針對這個問題,張旭東提出:“什么樣的因素可以作為系數?什么樣的因素不可以?比如某詢價項目中,超過采購需求的產品檔次、技術指標、服務承諾可不可以予以考慮?這就涉及到我們的采購理念是‘物有所值’還是‘夠用就行’。另外,各種系數在多大比例上可以調整價格,也應當有一個范圍。否則可能會引發實踐中的失當操作。例如,有些詢價項目中,原先報價相差一倍以上的產品,由于考慮質量、服務等各種因素,最終反而是報價高的評審價格比較低,我認為這樣就偏離了詢價采購的本意。”
此外,張永平從工作實踐出發,建議詢價采購項目盡可能不要由集中采購機構在公開的采購平臺上操作,應批準由采購人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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