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標失誤導致廢標 代理機構能否索賠
專家評標失誤導致廢標 代理機構能否索賠
本期在線專家: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馬明德
問:最近,我公司代理的一個采購項目,因評審專家在評標時對某項指標審核出現失誤,認為合格的響應供應商不足3家,從而建議廢標,采購人采納了專家的意見。后來其中一名供應商提起質疑、投訴最終訴訟至法院,認為符合要求的供應商達到了3家。該訴訟已被法院受理。我們想問的是,項目因評審專家失誤導致廢標,代理機構因此拿不到代理費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我們可不可以申請索賠?
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第32條規定,由于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我非常支持這家代理機構去進行索賠。
從本案例出發,我想給代理機構幾點建議,一是類似的情況,代理機構不能要求專家全額支付代理費用,因為索賠和支付代理費用是兩碼事。賠付的內容應當是各類損失,不包括代理費當中的利潤部分。
二是在政府采購中,評審專家的角色定位是咨詢提供方,并沒有決定權。決定權依然掌握在采購人手中。采購人面對廢標的結果時,完全可以向財政部門提出異議,因此類似案例中專家未必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三是專家、采購人以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責權劃分依據是類似案例的難點,建議依據項目詳情做出判斷。因為專家與采購人在廢標時的權責劃分問題并無明確法律規定,專家與采購人、代理機構之間也未必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很難確定,即使代理機構需要向專家支付專家評審費用。這里也給廣大采購人提個醒:在編制代理協議時,可以將專家的責任以及承擔方式寫明白,以方便日后責權劃分。
我認為上述案例很有現實意義。代理機構應該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去積極行動,此外,代理機構向專家的索賠行為或許可以在評審專家監管缺失的當下再次敲響警鐘。
(文字 張靜遠)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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