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政府采購法》價值目標優先排序
明確《政府采購法》價值目標優先排序
■ 楊光
政府采購法》共計8章88條,通過分析可以得知該法要達到的價值目標主要有: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目標;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保護本國貨物和本國企業目標;節約財政資金目標。此外,還能找到其他的價值目標,比如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廉政建設等。上述幾個目標,已然構成了一個價值目標體系,但《政府采購法》沒有明確這些不同的價值目標的優先程度,從而造成了政府采購實踐過程中一些問題的出現。
例如,《政府采購法》第17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而第9條又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但在政府采購實踐中,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產品往往價格比較高,部分產品可能高于市場平均價格。對于集中采購機構來說,既要扶持中小企業,又要保證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兩者也許很難兼顧。保護國貨與實現“三公”目標,節能環保與扶持不發達地區和中小企業、保護國貨等,可能都會出現這種兩難選擇的情況。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走出實踐困境,筆者認為,應該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明確《政府采購法》中這些價值目標的優先程度。
對于一般貨物及服務采購來說,優先程度最高的價值目標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實現“三公”。因為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首要目標就是把握整個采購程序的公正性,沒有規范的程序,就沒有政府采購制度的生命力。
第二位的目標應是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的重要手段之一,財政支出的方向可以對整個社會的投資、消費方向起一個引導作用,因此政府采購資金流向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的實現有促進作用,政府采購應配合國家宏觀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將資金多注入政策傾斜的領域或企業。比如,對環保、節能產品的保護性采購,對不發達地區和中小企業的扶持等。
第三位的目標應是保護本國產品及本國企業的目標。通過政府采購制定采購國貨的政策,可以促進本國民族產業的發展,提高民族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并進而提高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各國在制定本國政府采購相關法規時通過一些限制性規定為本國供應商提供優惠待遇,為本國企業留下更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即是該價值目標的體現。
最后一個目標是節約財政資金。把它放在最后,并不是說明它不重要。財政資金來自納稅人,納稅人的每一分錢都必須厲行節約,但為了實現前3個更為重要的目標,可以適當降低資金節約指標,因為這樣可以進一步促進全社會和納稅人財富的增長。
比如,1954年12月美國的第10572號行政令, 規定當一次采購招標中的最低報價不是來自美國供應商時,只要最低的國內報價不高于最低報價6%(如果來自大企業)或12%(如果來自小企業),則該國內報價仍然應被認為是合理的。1962年美國國防部的國際收支平衡計劃規定,國內供應商的報價可以比國外報價高出50%。我國政府采購不妨借鑒這種制度,為了實現更加重要的價值目標,可以多支付一些財政資金,只要這種付出是法定的、合理的,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或社會公平的建設有利,就是值得的。
當然,如遇某些特殊貨物或服務的采購,可以適當調整目標價值的優先次序,比如采購信息安全產品等,就應該把維護國家利益放在首位。
如果政府采購的法律體系中明確了不同價值目標的優先程度,那么在實踐操作中當各價值目標發生沖突時,集中采購機構就能快速、合法地作出處理。
(作者單位: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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