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機構:半數已參公 半數想參公
問卷調查
《中國政府采購報》針對全國53個地市集采機構的調研結果顯示——
集采機構:半數已參公 半數想參公
■本報記者 朱穎
在《政府采購法》實施的下一個10年,集采機構將走向何方?這無疑是業內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特別是今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頒布后,集采機構的發展前景更為引人關注。
在這種背景下,《中國政府采購報》針對100余家市(州、區)集采機構進行了專門問卷調研。最終有53個地市的集采機構給予了反饋,范圍覆蓋全國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調研內容包括集采機構屬性、人員編制及學歷水平等情況,同時設置了一系列開放性問題。調研結果顯示,對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下集采機構走向何處的問題,所有參與問卷調查的集采機構給出了一致的回答:應轉向行政職能機構序列。
半數為參公單位
接受此次問卷調查的大部分集采機構成立于2000年前后。記者在對反饋的數據進行統計后發現,83%的機構在成立時隸屬于財政部門,58.5%的機構的名稱及隸屬關系在10年間歷經2到3次的演變。其中在經歷過2次演變的31家集采機構中,有32.3%的機構隸屬關系從財政部門調整為政府辦公廳(室),19.4%的機構隸屬關系從財政部門劃歸到了市政府。截至目前,機構隸屬關系呈現多樣化格局,28.3%的集采機構隸屬于財政部門;20.75%隸屬于市政府;24.5%則隸屬于市政府辦公廳(室)。
在53家集采機構中,機構屬性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簡稱“參公”)事業單位的有28家,約占53%。其余未參公的機構中,有24家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1家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占比分別約為45%,2%。
而在行政級別劃分方面,大部分地市集采機構的行政級別為副處(局)級機構或科級機構,比例分別為37.74%和47.15%。擁有正處(局)級機構級別的集采機構僅占統計總數的13.2%。
事業編制為機構主力
機構人員編制是衡量集采機構自身發展的重要指標。記者對反饋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各機構人員規模在10年間均保持擴張態勢,各機構平均實有人數從成立時的8人上升至如今的16人。擁有行政編制的集采機構在統計中僅占少數,事業編制員工是機構中的主干力量,各機構平均擁有的事業編制數也在10年間擴充了近1/3,即平均每個機構的事業編制數從成立時的10.8個增加到如今的15.6個。
同時由于機構規模擴張需求和編制數量的局限,有越來越多的機構通過市場聘用方式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據反饋資料顯示,僅有8家集采機構在成立初期聘用合同制員工,而這一數據在目前則達到了16家。此外,平均每家機構的合同制員工人數也從本世紀初期的3人上升至現在的7人。
機構人員學歷構成是反映機構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記者在統計中發現,各地集采機構人員學歷普遍達到了本科及以上水平,占集采機構總人數的69.5%,近一半的集采機構擁有碩士以上學歷工作人員。平均每個機構擁有10名本科學歷人員和3名碩士學歷人員。其中,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擁有博士學歷人員4名,本科及以上學歷占機構總人員的95.7%。
參公成為一致主張
在未來發展趨向調查中,尚未參公的20多家集采機構無一例外地表示,今后集采集機構應實現參公管理,劃歸行政機構序列。
“集采機構需要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大多數集采機構在反饋中表示,政府采購是政府職能的延伸,也是對政府性資金支出管理的延伸,《政府采購法》已明確了集采機構非營利性質,集采機構不單純是“采”,而是肩負著節約財政資金,引導供應商在實施節能、環保、創新等方面加大投入進而發揮宏觀調控作用等責任。一系列政策功能的落地均離不開集采機構的踐行。集采機構的自身性質同社會代理機構有本質區別,一旦被推入市場與社會代理機構一同競爭,會從根本上違背法律賦予的使命,同時意味著集采機構性質將改變為以追逐利潤為目的,到那時集采機構雖然名存,實則消亡。
“事實上,參公符合國際趨勢。”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在問卷反饋中表示,“國際上,政府采購活動皆為具有相當資格的公務人員承擔,因而將集采機構定性為行政機構也符合國際慣例。”
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也表示,將抓住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契機,理順管理體制,升級機構設置,增加人員編制,規范內部機構設置,最終實現集采機構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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