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方緣何放棄備選中標供應商
采購方緣何放棄備選中標供應商
■ 楊文武
某單位采購一批會議中心設備,采購預算為60萬元,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最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為:第一名A公司,中標報價為33.81萬元,第二名B公司,備選報價為45萬元,二者報價相差約11萬元。在中標結果公示期間,A公司提出書面說明,稱由于其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導致報價清單有兩處報價漏填,且在個別貨物單價輸入時少打了一個零,致使最終報價少報了6萬元,請求允許其自愿放棄本項目中標資格,不對其進行處罰。
供應商漏報誤報價格,在實際操作中較少遇見。按照慣例,如果中標供應商因故放棄中標資格,一般情況下會選擇備選供應商。但對于該項目,工作人員敏感地覺察到存在一些疑點,應推敲斟酌再待確定,以確保各方權益。操作機構隨即啟動三方聯商機制,與采購辦、采購方進行綜合情況商討,并提出要點分析和2點工作建議:
一是A公司漏報誤報價格情況,需經項目評審專家及采購監管部門核實確認。如果情況屬實,考慮到報價合理性及項目的順利實施,不建議強制執行A公司報價,可允許其放棄中標資格,但需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加以沒收投標保證金等處罰;如果情況不屬實,屬于惡意投標等擾亂政府采購市場行為,則應依據法律加以嚴懲。
二是A、B兩家公司在投標標的基本一致的情況下,報價相差過大,即使A公司加上少報的6萬元,兩者之間也有15%以上的差額,基于這一事實,考慮到目前行業競爭激烈,不可能存在如此大的成本差異,因此建議采購單位棄用備選供應商B公司,另行組織采購,避免經濟損失。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采購單位根據情況分析,均接受上述建議,于是組織專家對A公司投標文件進行復查,認定其確為失誤性錯報漏報價格,遂根據《政府采購法》相關條款,決定廢標,并對A公司處以沒收投標保證金等處罰,并重新組織招標。
該項目在重新招標中,采購單位又增添了2萬元左右的設備,最終C公司以37.3萬元(主要設備與A、B兩家公司所報相同)中標。如此一來,經過重新招標,節約了近10萬元資金。(作者單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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