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非招標采購中的評審獨立
淺議非招標采購中的評審獨立
■ 高云閣 鄒德芬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旨在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對于其中的“獨立評審”問題,提以下粗淺認識。
“背靠背”,體現真正的“獨立”性。所謂獨立評審,關鍵在“獨立”。而如果要實現真正的獨立,必須要做到“背靠背”。
一是采購人與評審專家之間的“背靠背”。即采購活動前或正在進行時,不得向采購人透露本項目的評審專家信息,采購人也不得參加項目的評審活動。
二是評審專家之間的“背靠背”。即阻隔同一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之間的一切信息,使得他們彼此并不知道誰參加該項目的評審,也必然無法互相溝通評審信息。
三是評審專家與評審項目之間的“背靠背”。即代理機構只能根據采購人事先提供的書面介紹材料向評審專家公布評審項目的背景和技術需求,不得公布采購人信息。
隨機抽取非招標采購的評審專家時,要有紀檢監察人員在場監督。代理機構從專家資源庫中將相關專業的專家編號造冊,抽簽時只標明編號,不標明姓名。
應對“信用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有效控制“信用風險”,既是對代理機構的要求,也是對評審專家的要求。開展獨立評審活動時,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規范評審行為,依法實施評審,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評審專家也要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明確責任,使自己的評審結論科學、公正,既要經得住評審委員會的審定,也要經得住采購項目在實施、使用過程中的“評定”。(作者單位:吉林省集安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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