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十一號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十一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財政部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南里1號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收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痕跡檢驗實驗室設備購置項目”的舉報信后,根據舉報信反映的情況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現該案已審查終結。2012年10月22日,本機關依法對該項目采購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財庫[2012]152號)。
三、處罰結果
經審查,該項目招標文件規定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是自5月9日起至5月29日止,且同時規定投標人必須在5月14日提交投標產品樣機,投標產品樣機、樣機的檢測報告是實質性要求,不提供的投標人將在資格性檢查時被評標委員會否決。這一規定意味著5月14日之后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實際上已喪失了中標的機會。該項目采購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21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71條及財政部令第18號第68條的規定,我部決定對采購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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