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采購應鼓勵廠家直接投標
醫療器械采購應鼓勵廠家直接投標
■ 歐陽克勇
近幾年,參與政府采購醫療器械的投標人“名片”發生了明顯變化,滿眼盡是經營企業,而難見生產企業。
這種變化,源于生產企業特別是大企業的避險心態和市場營銷策略的變化。自前幾年某些國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因行賄被列入政府采購黑名單而逐出市場后,國外企業的銷售策略便開始發生改變:盡管他們在中國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還是會授權委托中國的廠家或經營公司(主要是當地的)去投標,國外企業僅提供產品和技術支持、售后服務。同時,國內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也如法炮制,即使在自家門口,也會委托一些屢屢中標的當地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投標。這種改變很快在各地催生了一大批新生的醫療器械經營商。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條是經營商具備廣泛的人脈資源,在并不規范和成熟的市場環境里往往如魚得水。
有人說,這給本地財政增加了稅收,沒什么不好。但是,我們再算算另一筆賬:經營商參與投標,勢必要追求自身的利潤,自然會考慮自身的經營成本以及可能發生的公關費用,整個投標的成本必然加大,中標價也會整體抬高。
更讓人憂慮的是醫療器械經營商的資質和條件。經營商和投標產品的生產廠家的合作大多短暫,往往是一單一授權、一次合作的周期通常是90天左右。而多數經營商的規模很小,注冊資金不實,流動資金不多,經營醫療器械的時間也很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較弱。某些經營者甚至會注冊好幾個不同的公司,根據市場風云隨時變換身份,或一起出動圍標、陪標,一有風吹草動,就玩“失蹤”或干脆注銷公司。
試想,政府采購與這樣的供應商打交道,質量會有保障嗎?心里能踏實嗎?
因此,政府采購醫療器械項目應該鼓勵生產廠家直接投標。在資質設置上,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明確以生產廠家為投標主渠道;在評標規則和評分細則上,可向生產廠家投標者給予適當傾斜。(作者單位:陜西省西安市第一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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