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統關聯企業能參加同一項目投標嗎
信息系統關聯企業能參加同一項目投標嗎
案例回放: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招標采購的××信息系統建設項目于2013年1月發布評標結果公告后遭到投標人ZX公司的質疑,ZX公司認為該項目投標人中有2個投標人TF公司和TR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應做廢標處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答復該質疑時認為,其招標文件規定: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2個及2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投標。關聯公司不屬于上述條款規定情形而認定質疑無效。
該質疑到底是否有效?關聯公司是否能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筆者認為,對本案例的分析,應基于對以下幾個問題的判斷:第一,TF公司和TR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這種關系是否會影響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原則。第二,招標文件與法律、法規有沖突或不一致時,是否應以法律規定為準。第三,法律條文雖沒有明文規定,但其內容明顯違反法律基本精神的是否應以違法論處。
首先,筆者認為TF公司和TR公司存在關聯關系,且這種關聯關系肯定會影響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原則,因為TF公司是TK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且其法定代表人是TK公司的董事長,而TR公司是TK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TK公司的董事。雖然TF公司和TR公司不直接存在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關系,但其都與TK公司存在密切的關聯關系。這樣的2個公司出現在同一項目的投標人中,讓人很難相信其是清白的,其串通投標嫌疑是無法排除的。
其次,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答復ZX公司的質疑時認為:關聯公司不屬于其招標文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2個及2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投標。規定情形而認定質疑無效的理由過于牽強,從法理上站不住腳。因為,第一,一份招標文件不可能羅列所有法律條文,不能因為招標文件無規定便否定投標人質疑,顯然缺乏法律依據。第二,《政府采購法》規定,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廢標?!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規定,投標人之間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采購單位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最后,雖然在現有法律條文下無明確規定關聯企業不能參加同一項目投標,但根據《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財政部對類似情況的處理辦法可以確認關聯企業不能參加同一項目投標。如財政部《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信息系統建設中,受托為整體采購項目或者其中分項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設計、編制規范、進行管理等服務的供應商,對于理解及把握采購內容具有一定的優勢,其再參加該項目的采購活動,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可能性。為保證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凡為整體采購項目提供上述服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再參加該整體采購項目及其所有分項目的采購活動。凡為分項目提供上述服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再參加該分項目的采購活動。本案例情形與本通知有極大相似之處:參與前期咨詢服務公司參加該項目投標,可能影響公平、公正。所以,即使法律并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但因有違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原則而被財政部發文禁止。而關聯公司參加同一項目投標也是會影響公平、公正的,所以也應被禁止。(秦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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