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分工評審是否可行
投標文件這么多,評審專家怎么評?
專家分工評審是否可行
■ 馬正紅
案情回放■■■
案例1 :受采購單位委托,某市采購中心對有關設備進行公開招標,到投標截止時間,共有25家單位參與投標。在評標階段,鑒于投標供應商較多,且每家的投標文件都較厚,評委會組長提出,5位評委各負責5份投標文件的評審工作。中標結果公布后,落選投標人A公司對評委的評審方式提出了質疑,隨后,質疑升級為投訴。
案例2:受采購單位委托,某市采購中心對辦公家具進行公開招標,期間共有36家單位下載了招標文件,最終30家單位參加了投標和開標。開標后不久,評委會對該項目進行了評審。鑒于投標供應商眾多,且需要評審家具實樣,按照評委會組長的建議,針對符合性檢查環節的5個分項,每個評委分別檢查30家單位的某一分項。經過符合性檢查,共有5家單位沒有實質性響應,評委會通過討論,一致判定這5家單位為無效投標,并在符合性檢查表上簽字確認。在評審綜合打分環節,需要對25家通過符合性檢查的供應商進行技術分評分,技術分中有5項屬于客觀分,5項屬于主觀分。按照評委會組長的建議,對于主觀分,每個評委各自按評標細則打分;對客觀分,每個評委負責統計25家單位的某一分項得分,然后對每位評委的評審情況進行匯總。
中標結果公布后,落選投標人B公司提出質疑,懷疑評委進行了分工評審。面對質疑,采購中心的項目負責人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與B公司人員進行溝通,B公司最終撤銷了質疑。
案例分析■■■
上述兩個案例,雖然都屬于評審專家分工協作評審,但具體方式不同,需要區別分析。
分供應商評審不可行
案例1屬于分供應商評審行為,是相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政府采購法》第3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這就意味著,采購工作中的所有行為都必須符合這3條原則。案例1中,評委會的分工顯然違背了“三公一誠”的原則,是絕對不可取的評標方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8號令”)第52條明確規定:“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然后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而在該項目評標過程中,每個評委分工審查幾家投標商的投標文件,而沒有獨立客觀地評審全部投標文件,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公正性。
分項目評審屬于打擦邊球行為?
案例2屬于分項目評審,在現有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此作出具體規定。18號令第52條只規定:“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有專家認為,分項目評審雖然屬于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評審,對每個供應商來說是公平的,但屬于打擦邊球的行為,不宜提倡。但筆者認為,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符合性檢查評審和客觀部分打分評審,采用分項評審并無不妥,而且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因為符合性檢查表屬于一票否決制,而且檢查內容是客觀的,投標文件中“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評委也不會尋求外部的證據。客觀打分部分一般是指可定量的內容,每家單位的分數不論哪個專家評,只要按評標細則打分,都是一樣的分數。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于投標單位較多的項目,評委采取分工評審方式并非不可行,關鍵在于分工的方式、其目的是否是為了提高評審效率。如果需要分工,分工的方式應該選擇每位評審專家對所有投標文件的某一項進行評審,也就是分項評審,而且最好是客觀的部分,如符合性檢查表的評審和客觀分部分的打分,只有這樣才能提高評審效率,也能兼顧公平公正。(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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