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不同于非貨幣形態的公共資源交易
新十年 新思維
機構
站在新十年的起點上,面對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制度走向、機構定位、人員去向都是對改革者智慧的考驗。
徐煥東
使用政府資金購買貨物、工程或服務,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以盈利為目的交易。
政采不同于非貨幣形態的公共資源交易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徐煥東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發展是當前政府采購業界比較關注的問題,它呈現出以下幾大特點。其一是公共資源交易模式多種多樣,有合肥模式、南昌模式、長沙模式、重慶模式、沈陽模式等。其二是中紀委和各地省委、市委強力推進,黨政推動力強。其三是躍進式發展,一些地方已經或正在建設大型交易場所,有些交易中心面積甚至將達到數萬平方米。其四是已經向法律法規層面發展,部分地方已經開始以立法方式(條例)來規范這種交易形式。其五是一些尚未進入統一交易中心的地方感到迷茫,或者因為不知道未來如何發展而浮躁。
需要思考的是,政府將“買”和“賣”都放到一起,稱之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究竟是不是未來發展方向?我個人認為,在給出答案之前,既要做理論探討,又要根據實踐進行總結;既要借鑒國際經驗,又要立足于中國實際。
首先,什么是公共資源?什么是公共資源交易?這里的公共資源究竟是一般意義上的非貨幣價值形態的資源,如礦山、土地、國有資產,還是包括貨幣價值形態的、廣義上所有非物質形態的資源?我們一般說的資源交易,是否主要指非貨幣價值形態的資源?如果政府通過稅收獲得的財政資金,去購買工程、貨物和服務,也叫“交易”嗎?既不是真實資產,也不以盈利為目的,拿著貨幣去購物,雖然總體上是交易,但這種情形是不是公共資源的一方去交易,還是很值得討論的。縱觀世界各國,使用政府資金采購的,或叫政府采購,或叫公共采購,沒有叫公共資源交易的,難道是其他國家沒有公共資源或他們的公共資源沒有買和賣?難道他們不反腐?
其次,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立和監督管理的目的是什么?是政府通過高賣低買獲得商業利益嗎?還是使公共資源獲得價值最大化?還是為反腐而設?目的不同,導致我們的法律、制度、政策都不相同,這同樣是需要討論的內容。如果是為反腐而設,就需要認真分析:這種改變是能更好地杜絕腐敗還是可能導致更大的腐敗?有些地方監督管理、交易操作、糾紛仲裁構成一體,試問這樣能否避免腐敗?
再其次,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取集中交易、總體監督管理等模式,法律依據是什么?監督管理主體如何確立?監督管理權限如何劃分?是否需要進行全國統一考慮?
綜上所述,我的觀點是:第一,使用政府資金購買貨物、工程或服務,并不等于去交易。這不是為賣而買,也不是為買而賣,這只是為滿足政府建設或消費需要而進行,是一種典型的、穩定的、常規性購買活動,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以商業、以盈利為目的交易。
第二,政府采購是一個復雜的、全面的、完整的行為。政府采購有其自身的特點、要求,而不是簡單地買或者賣,政府采購并不同于政府資源的出賣。政府的資源可以按照市場原則拍賣,獲得利益最大化。而政府的采購則有不同的特點、要求和規則。政府采購要考慮需求最恰當的滿足、要實現多種政策功能要求。如果只把政府為主體的買和賣放到一起,更方便、更利于社會公共監督,我覺得沒什么不可以。問題是,如果將買和賣都放到一起,將監管都放到一起,問題就不一樣了。
從根本上說,政府采購是一種自成一體的購買體系,不同于非貨幣形態的公共資源交易。完善政府采購的戰略性目標,應該是建立包括工程、貨物、服務在內的政府大采購監督管理體系,而不是與政府公共資源的出讓合并。我認為,未來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特點、政策目標、法律制度,設計統一采購、統一監督管理的分工協作、相互制衡的“采”“管”分工,“仲”“采”分離的綜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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