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項評分能否提高評審質量
根據評審專家自身專業情況,獨立對每份標書進行分項打分,是否具備可操作性
分項評分能否提高評審質量
■ 本報記者 賈璐
日前,在某地評標現場,出現了這樣一幕: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及其他政策合同類的評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分。
那么這種將原先由每個評審專家“包攬”全部評分因素的評審方法變為由不同評審專家分項評分,有必要嗎?在實踐中具備可操作性嗎?
可提高評審準確性
記者了解到,財政部于2012年公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對其他需要借助專業知識評判的主觀評分項,應當嚴格按照評分細則公正評分。就此,各地進行了積極探索。
上述某地在綜合評分法中實行評標委員會成員根據自身專業情況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打分的做法。其中,技術、與技術有關的服務及其他技術類評分因素,由抽取的技術方面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分。價格、財務狀況及其他經濟類評分因素,由抽取的經濟方面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分。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及其他政策合同類的評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分。采購人代表原則上對技術、與技術有關的服務及其他技術類評分因素獨立評分。不能明確區分的評分因素由評標委員會成員共同評分。
“讓評審專家根據自身專業情況進行分項評審,能夠加強評審針對性,是一種有益的探索。”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張旭東說。
浙江省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邱偉平也認為:“從理論上說,分項評審的做法突出了專家的專業性,可以提高評審的準確性。而且通過分工合作,有機集成,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評審質量。此外,分項評審對招標文件的編制,特別是對評審專家的分工,事先必須周密思考、合理界定、明確分工,這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招標采購組織水平的提升。”
或加大專家個人影響力
“但是這種分項評審勢必會對專家庫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張旭東進而指出,“因為至少在抽取專家時,得分技術、經濟、法律三種類型分別抽取。”
邱偉平指出,目前的政府采購專家庫建設不一定能滿足上述要求。“按專業類別細分的專家庫還不夠豐富,特別是政府采購的專業設備種類十分繁多,合適細分專業的專家非常缺乏,分類的標準、方法也不太統一,經濟類和法律類專家也不易細分。特別是法律專家,專門從事或者熟悉政府采購的法律專家更是微乎其微,很難滿足需要。”記者了解到,邱偉平反映的問題在市縣一級尤為突出。
“此外,專家的分工是在評審細則中事先明確還是在預備會上臨時商定,也會存在技術性難題。”邱偉平補充道。
“最為關鍵的一點是,現實中,這種分項評審在強調術業專攻的同時,也會增加專家個人對于項目結果的影響力,甚至造成個人獨斷。如果為了避免上述因素而增加評標委員會人數,又會增加采購成本。所以這是一個不好解決的矛盾。”張旭東指出。
黑龍江省黑河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朱志則進一步反問:“這種分項評審如何避免畸高畸低分?各類評委都必須抽取5人以上嗎?”
“其實,只要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和評標的組織水平能保證,普通專家完全可以根據需求規定、響應情況和評分細則進行打分。”邱偉平指出。他認為,對于大部分項目,經濟性評分因素的評審不會很困難,而政策功能、合同條款、政策合同類等法律因素,為便于評審,可以在需求條件中進行詳細說明,同時在評分細則中清楚載明如何評定、如何得分。
可適用于重大項目評審
盡管存在一些現實難題,但大多數受訪者均認為,這種分項評審方法的效果應當會優于一般評分法。“這種方法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路,可以嘗試將之應用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的評審中。”朱志的觀點很具有代表性。
邱偉平詳細分析道:“對于一般性采購項目,價格、財務狀況及其他經濟類評分因素不是很復雜,政策功能、合同條款等法律因素也不是很復雜,由技術專家統一評審則操作簡單、效率較高、風險較小。而對于技術復雜,經濟性和法律性等各方面要求特殊的項目,采取分類抽取專家的辦法,對每份投標(響應)文件分工評審,盡管對評審組織的要求較高,但效果應該會更好。”他還補充道,盡管目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對這樣的分項評審作出規定,但專家分項評審只是獨立評審每份投標(響應)文件確定的一部分,并沒有違反獨立評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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