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評審不如“分組”評審
“分工”評審不如“分組”評審
■ 曹建玉
當投標人數較多且評審時間有限時,評審委員會一般會安排評委們每人分工審閱一家或幾家投標文件。這種方法可以加快評審速度,減輕評委負擔,降低評標成本。但是弊端也很明顯:這種簡單的分工評審,是將某一評委對某一投標人的打分作為全部評委的評分結果,違背了《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三公一誠”原則。
政府采購評審應體現“三公一誠”原則和評委獨立自主打分的要求,筆者針對簡單分工的評審方式提出如下改進意見。
一是建議將“分工”改為“分組”。即將評審委員會分成若干小組,每組不少于2人,再將所有投標文件平均分配給各小組,由各小組對本組標書進行共同評審。
這種方法避免了一個評委打分、其他評委照抄的弊端。可以防止評委個人的疏漏、片面性和隨意性,減少評審中的漏判、誤判、錯判。分組評審的效率,與評委分組數有關,通常情況下能滿足需求。
二是建議將滿分項公開,扣分項公示。在各小組內部,對投標人的評審打分是公開透明的,與通常的評審過程沒什么兩樣。各小組評審打分完成后,每個小組必須向評委會匯報本小組的評審結果,公布可以給予滿分的打分項,重點說明其他評分項查出的問題,并且對相關項的扣分依據向評委會進行說明。各評委如有疑問,可進一步討論和檢查核實。
各小組向評委會公布評審結果,接受全體評委的審查檢驗,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錯誤,保證整個評審過程遵循“三公一誠”原則,同時也是防止漏判、誤判、錯判的第二道關卡,能進一步提高評委打分的精準度。
三是應堅持評委自主打分。所有評分項總體上可以分為客觀分項和主觀分項兩種,客觀分項的打分必須保證一致,而主觀分各評委可以有所不同。因為評委們對企業了解的程度不同,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評價的標準不可能完全一致,主觀分項的打分不一定能保證完全一致,這樣更能反映評委獨立打分的真實性。所以,各小組在通報主觀打分項時,在重點說明發現的問題和扣分的依據以后,要把打分的權力交給各位評委,由各評委自主打分,確保每個評委都有獨立自主的打分權。
(作者單位:天津市家具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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