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是檢驗制度的一面鏡子
投訴是檢驗制度的一面鏡子
■ 吳正新
案例回放■■■
在某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中,投訴人甲公司因對采購代理機構對其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提出投訴。投訴事項為:供應商丙公司(第一成交候選人)擬成交產品的一個關鍵技術參數不滿足采購需求,應當取消其成交資格。
接到投訴后,采購監(jiān)管部門在決定是否受理的初審過程中,發(fā)現一個問題。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為競爭性談判,沒有招標采購活動中的開標唱標環(huán)節(jié),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均為“背對背”與談判小組參加談判,丙公司擬成交產品為丁制造商授權其代理的產品。在正常情況下,甲公司不可能知道丙公司代理的是哪個規(guī)格型號的產品,也不可能知道丙公司代理的是哪個制造商的產品。但是,甲公司提供的投訴資料里面卻清楚地列明丙公司的產品,且提供產品說明書、官方網站宣傳資料等作為證明材料。發(fā)現這個問題后,監(jiān)管部門要求甲公司提供知曉這一信息的來源途徑,甲公司也提供了一個說明,但是明顯回避了問題的實質。
在這種情況下,監(jiān)管部門由于無法在5個工作日內查清甲公司這一說明的真?zhèn)危罱K還是受理了投訴。因為是否受理屬于形式審查,查清真?zhèn)螌儆趯嵸|審查。在形式審查階段作出實質審查,與法不符。
受理投訴、走完相關程序后,監(jiān)管部門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供應商進行了當面質證。在質證過程,丙公司提供了一份近期的產品檢驗報告、新的產品說明書、新的官方網頁資料作為反駁證據,以推翻投訴人提供的產品說明書和官方網頁資料。質證過程中,監(jiān)管部門要求丙公司限期提供產品檢驗報告的原件、產品說明書的備案資料,以核實真?zhèn)危⒅谱髻|證筆錄。在質證過程中,丙公司同時要求監(jiān)管部門查清甲公司知曉其代理產品的信息來源,并聲稱保留其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經過調查,甲公司投訴的相關證明材料是通過相當于“商業(yè)間諜”的形式獲取的。至于如何知曉丙公司代理的產品,甲公司始終不愿說明。
之后,丙公司以制造商不愿意提供為由,表示無法提供檢驗報告原件和產品說明書備案資料。最后,監(jiān)管部門向出具產品檢驗報告的國家檢驗機構調取了經過確認的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查實丙公司擬成交產品技術參數不滿足采購需求,在投訴處理工程中提供的檢驗報告系虛假檢驗報告,新的產品說明書是臨時編制的,新的官方網頁資料也是在接到投訴后篡改過的。當然,丙公司只是一個代理商,甚至還是個受害者,丁制造商可能才是制假的罪魁禍首。
處理難題■■■
投訴人甲公司知曉丙公司代理產品的信息來源不具有合法性,丙公司的產品不滿足采購需求,且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因此,兩公司都存在違法行為。而對于甲公司和丙公司的違法行為,按照《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的規(guī)定,無法作出直接處理。作為可能被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投訴處理機關,如何依法妥善處理投訴,才能使當事人滿意,最小限度的減輕法律風險,成為一個難題。
相關思考■■■
筆者認為,在本案處理過程中,有3個方面的制度值得研究和思考:其一是保密制度設計。按照當前政府采購的基本規(guī)則,評審過程、評審情況屬于不得泄露的范疇,這種制度設計理念明確體現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雖然非招標方式管理制度尚未正式出臺,但也基本秉持這種理念。但從這起投訴中可以看出,這樣的保密制度設計導致的結果是:完全按照規(guī)則維權救濟,行不通;供應商要維權,必然要違反保密制度,合理不合法。筆者認為,評審過程、評審情況應適當納入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范疇,而不宜全部歸屬于保密事項。適當納入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范疇的標準,應當以不侵害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便于供應商維權,有利于社會監(jiān)督為標準。
其二是投訴處理制度。首先,需要進一步明確投訴初審時形式審查的標準,特別是像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知曉丙公司代理產品的信息來源的說明的審查標準。筆者認為,形式審查不是實質審查,供應商只要有說明即可。至于說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不宜納入初審的范疇。其次,需要明確投訴人違法、相關供應商違法、投訴人和相關供應商同時違法時,投訴的實體處理方式。筆者認為,如果查實投訴人違法,其投訴應當屬于駁回投訴的范疇;如果相關供應商違法,則投訴處理應當有兩類處理方式,即順延中標(成交)供應商和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如果投訴人和相關供應商同時違法,則投訴應當駁回,同時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當然,違法的投訴人和相關供應商應當另行處罰。
其三是政府采購相關配套制度。從本案來看,丙公司代理產品的丁制造商,在提供虛假檢驗報告、虛假產品說明書、篡改官方網頁資料等方面,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因為作為代理商的丙公司很難對丁制造商的行為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按照現行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丁制造商的行為得不到任何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責任追究。為遏制或者避免這種現出現,筆者認為,首先應當適當加大間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制造商的責任。可以考慮將不法制造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范疇,在具體政府采購活動中,對其本人或者其生產的產品進行適當限制。其次,我國的企業(yè)產品宣傳、官方網站管理,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不能讓不法供應商可以根據需要隨意擅自“篡改”其產品的技術參數,以實現其不法目的。這需要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jiān)督部門建立聯動監(jiān)督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最后,在提起投訴過程中,應當適當引入證據保全制度。投訴人凡是提供產品說明書、官方網站資料、產品宣傳資料等作為投訴證明材料時,應當要求投訴人事先進行公證,以保證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同時起到遏制不法供應商根據需要隨意擅自“篡改”其產品的技術參數的行為。
(作者單位:四川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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