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尋味的拒絕
耐人尋味的拒絕
■ 本報記者 張靜遠
案情■■■
某招標代理公司在拿到專家評標結果、準備公布中標公告之時,收到了來自投標供應商A的律師函,要求中止該采購項目,理由是:投標供應商B在該項目中的投標產品侵犯了A公司的專利權,A公司正在積極通過行政及司法途徑解決B公司涉嫌侵犯其專利權事宜。供應商A認為,保證此次政府采購行為能夠公正、合法進行,確保采購目的能夠順利實現是招標代理公司的義務,由此向招標代理公司提出中止招標采購活動的要求。
該要求遭到了招標代理公司的拒絕,理由是:審核專利的責任不在代理機構,而在評標專家;代理機構應當尊重專家評標結果和采購人做出的中標結果,不應對評標結果和中標結果有任何干涉。
最終,該項目因采購人方要求等待專利調查結果而被中止。依據調查結果,認定供應商B投標無效,并作出了相應懲處。但該案例中代理機構拒絕中止項目的做法耐人尋味。
分析■■■
代理機構到底有沒有責任為配合專利調查而中止采購項目?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61號令)第2條規定,代理機構是指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與《招標投標法》對代理機構的定義基本相同。《政府采購法》除了履約驗收、合同保管、答復投訴質疑外,并未對代理機構的服務范疇提出具體要求。關于代理機構的要求,基本上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類法律法規中。無論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還是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均未對代理機構的責任做出法律定義,也從未系統地規定代理機構的服務范圍與責任范疇。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20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代理機構的服務內容應當遵從市場規律,通過和采購人簽定委托代理協議來確定。
啟發■■■
那么,代理協議上沒有寫的,代理機構就完全不必做了嗎?
該案例中代理機構以沒有相關責任為由拒絕律師函要求的做法,很可能會給項目帶來一定后果,甚至損害采購人的合法權益。而招標代理公司認為的依照律師函的要求中止項目可能使代理機構涉嫌影響采購結果的說法也難以站得住腳,因為依法中止招標屬于采購組織行為,并沒有干涉評標,也不會對中標結果造成直接影響。
對此,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曉陽認為,該招標代理公司的做法雖然并不違背具體法條,卻有違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原則。廖曉陽指出,招標代理公司的使命是為采購人單位服務,招標代理公司的行為應圍繞采購人單位的利益產生;而政府采購并不是單純的市場行為,它還擔負著政策功能等,如果代理機構不能很好地履行義務,就可能使采購行為偏離政府采購的初衷。
基于上述考慮,廖曉陽建議下一步立法時,應考慮細化代理機構的概念與責權,以便維護政府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和采購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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