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是解決政采價格問題的關鍵
競爭是解決政采價格問題的關鍵
■ 王海峰
近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布了《中國法制發展報告(2013)》,其中的《中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狀況調研報告》顯示,政府采購活動存在協議供貨價格高于市場價問題。雖然報告內容客觀與否尚存在爭議,但政府采購價格無疑已成為影響政府采購社會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既然“低價”屬于法定要求,那么為何在政府采購執行過程中有時還會出現高價情況呢?
筆者認為,導致價高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采購定價的時效性問題。政府采購法定的程序要求,決定了采購周期較長。無論是通過招標方式,還是其他方式進行采購,供需雙方從簽訂合同到實際供貨都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周期,而如電子產品等商品價格容易隨時間變化而發生波動,定價時間與采購時間相隔時間越久,則采購價格越不具有優勢。這在協議供貨方式中體現得最為明顯,盡管許多地區都出臺了相應的價格調節機制,但大都無法實現采購價格與市場價格的聯動。
二是采購組織實施模式的問題。政府采購可以分為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兩種。分散采購雖然時效性強,但是不利于監管;集中采購雖然有利于監管,但在強調制度規范和程序公平的同時,勢必會犧牲效率,也容易導致采購成本偏高,這一點在電子產品采購領域更為明顯。因此,我國以集中采購為主、分散采購為輔的組織形式,客觀上有利于保證公開、公平和公正,但也會面臨如何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的挑戰。
三是缺乏充分競爭問題。從單個采購項目來看,決定價格的直接因素是供應商的競爭程度。影響競爭的因素有多種,除了采購資格標準設定、市場成熟度等外,還包括采購的具體方式。以協議供貨方式為例,在第一階段入圍環節,通過公開招標或其他競爭性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供應商,客觀上能夠保證競爭性。但是在第二階段的實際供貨環節,入圍的供應商數量相對較少,競爭性較弱,采購人選擇的主動權較小,在某種程度上供應商進行價格調整的動力不足,這也勢必會影響最終的成交價。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現行的制度模式下,要降低采購成本,關鍵舉措在于在確保采購質量的同時,構建充分競爭的環境,并確保競價結果能夠及時應用。具體而言,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推進信息公開深度及廣度,由政府內部監督擴展到群眾監督。財政預算公開是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重要手段,在推進預算公開的同時,需要逐步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同時推進公開內容標準化程度,使得不同單位之間的采購信息可以橫向比較,以此來約束政府采購行為。
二是推進采購內容管理標準化程度,限制采購單位自由裁量權。為了避免采購單位通過自行增設限制性條款達到限制充分競爭的目的,應針對采購事項類型,對采購內容進行規范,推行采購內容標準化管理,明確各類事項的招標合同文本事項,減少單位自行制定采購條件的可能。
三是集中管理與分散采購相結合,形成新的采購模式。政府搭建采購競價平臺,以此實現對單位采購行為的集中監督管理,采購單位在平臺上發布采購信息,由供應商采取自由競價的方式進行競爭投標,簡化采購流程,提高采購定價時效性,在確保集中監管的基礎上,提高定價時效性,并避免采購單位規避有效競爭。
總體來看,形成有效競爭的采購環境是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的關鍵方法;推進采購內容管理標準化,是解決單位復雜項目實施的重要方式;信息公開是從外部對采購進行約束的重要手段。3種舉措并舉,有望為進一步提高采購效率提供更多支撐。
(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九渡河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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