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中小企業公平競爭環境
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系列談(3)
塑造中小企業公平競爭環境
■ 薛穎
當前我國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很多,但串通投標是其中尤為迫切卻十分棘手的問題。其實,政府采購除了主動給予中小企業政策傾斜外,如能有效肅清競爭秩序,還中小企業以公平的競爭環境,那將是對中小企業的莫大扶持,因為,參與串通投標的經常是邊界不清、設租尋租的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對串通投標的匡正,可以在《反壟斷法》框架內,通過寬恕政策和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發現機制及糾正和預防機制上有所突破。
在我國的政府采購中,招標人并不是資金的所有人,卻掌握資金的使用支配權,代理問題泛濫,衍生出大量的串通投標案件。但串通投標的一個顯著特征是隱蔽性,加上內外監督機制乏力,違法行為很難被發現,且舉證成本高昂。我國《反壟斷法》及其配套規范中均規定了寬恕原則,即主動報告所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提供重要證據的,執法機關可以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這一規定如能有效執行,可提高案件的發現和偵辦率。
在很多情況下由于部門或地方利益也參與了串通投標行為,因此,很難奢望政府部門能夠對串通投標行為給以有力的監督和糾正。基于《反壟斷法》的侵權案件或許是通過私立救濟制衡公權濫用的一個次佳選擇,畢竟法院也是公權機器的一環。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原告的卡特爾舉證責任作出了較為寬松的規定,只需證明串通投標協議的存在即可,由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但即使是這樣,面對串通投標高度的隱蔽性,原告仍可能猶豫不決。而懲罰性賠償,即超過實際損害的金錢性賠償,可以在較大程度上補償原告收集證據的成本,并威懾被告或其他招標人的再次違法行為,從而保證財政資金的安全,完善財政監管制度。《規定》對懲罰性賠償未置可否,這給這一制度的適用帶來了不確定性,但同時也留有希望,期盼法院能在日后的判例中能夠就適用條件和原則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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