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政采需求審查機制
建立和完善政采需求審查機制
■ 宋建寶 王興武
政府采購為達到最大限度地節約財政資金的目的,一方面需要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合理地提出采購需求。建立一套科學完善的采購需求審查機制以規范采購需求,已成為當務之急。
政府采購需求是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或者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需要,而提出采購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要求。采購需要的提出必須基于完成實際工作任務的需要,考慮財政支付能力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追求高標準、多功能的采購需求,無疑會導致“豪華采購”的發生,浪費納稅人資金。因此,采購需求的提出是政府采購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對于最大限度地節約財政資金及有效遏制商業賄賂和防腐倡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采購人是提出采購需求的主體,但是,要確保采購需求的合理合法不能僅僅依賴采購人,而必須通過建立相應的采購需求審查機制進行把關。那么應該由誰來承擔對采購需求的審查職責呢?《政府采購法》并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
就目前情況而言,筆者認為該任務應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承擔。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法定監管部門,由其承擔對采購需求的審查任務于法有據。首先采購需求是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則是采購文件的法定備案機關,因此對采購文件中包含的采購需求進行審查有充分的依據;其次,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是政府采購預算的審查部門,同時也是政府采購計劃的審批部門,顯然經批準的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都是提出采購需求的重要依據,因此由監管部門對采購人的采購需求進行審查具有客觀的便利條件和依據。但是,由于需求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僅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現有力量可能難以完成具體審查任務,應研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作者單位: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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