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難逃“火眼金睛”
投標文件蓋章和營業執照單位名稱僅有2字之差
“李鬼”難逃“火眼金睛”
■ 馬正紅
某集采機構受采購人的委托,對某專業設備供貨及安裝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需要具有一定的資格條件,有相關業績的投標人可加2分-3分。
在評標會議上,某評標專家發現A公司的投標文件和開標一覽表中,投標單位為“上海通**設備貿易有限公司”,投標文件封面和投標內容的蓋章都是“上海通**設備貿易有限公司”,但投標文件中的營業執照、資格證書和財務報表的單位名稱都是“上海通**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兩者就差“貿易”和“制造”2字)。投標文件所提供的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復印件等業績證明資料上的單位名稱也都是“上海通**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該投標人根本無相關的業績。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就該問題進行書面澄清說明,但該投標人的授權代表拒絕書面澄清,只是口頭表示說他們是同一家單位。
筆者認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家企業只能使用一個企業名稱,該投標人授權代表的回答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后經過評標委員會調查,該公司是“上海通**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下屬企業,營業范圍不涵蓋相關的專業設備,既沒有生產和技術服務能力,也沒有招標要求的安裝資格,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評標委員會在符合性檢查時,認定該投標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格證書等無效,判定其為無效投標。
《政府采購法》第23條規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投標人應當以自身的資格證明和業績情況進行投標,該公司故意以相似的企業名稱和口頭答復,混淆評委的判斷,達到利用他人資格和業績騙取中標的目的,經發現被取消投標資格也就不足為奇了。該投標人的上述行為,屬于投標弄虛作假。供應商在投標過程中應當以誠實信用為基本原則,如實表述其實際情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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