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亮點紛呈
《實施細則》亮點紛呈
圖為深圳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現場回答記者提問。本版攝影/丁仕強 潘姍姍
■ 本報記者 程紅琳 周黎潔 通訊員 袁峰
已于6月1日生效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主要從提高政府采購工作的廉潔、效率及質量的立法宗旨和角度,對《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細化、明確和豐富,可謂亮點紛呈,處處體現實踐的智慧。
亮點一:明確采購人員職業化發展方向
在《條例》明晰采購人權責的基礎上,《實施細則》進一步強化了采購人的責任意識,提出了采購專責人員的概念,明確其協助政府采購第一責任人組織本單位政府采購事務以及實施本單位的自行采購,提出政府采購決策建議,負責本單位采購項目的申報審核、內部控制、備案驗收、采購監督等職責。并指出采購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和職業化發展方向。
亮點二:強化集采平臺的地位及作用
《條例》規定,納入集中采購的項目均應當在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組織實施,無論是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還是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只要是組織實施集中采購項目,均應當進入平臺組織實施。《實施細則》第二條進一步明確,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為市、區集中采購提供采購項目的計劃承接、分派、申報、實施、監管等全過程操作的平臺。同時,進一步闡述該平臺涵蓋的“四個統一”的內容: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維護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立統一規范的政府集中采購服務場所,制定統一的政府采購操作規程和統一的政府采購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購數據信息查詢及項目咨詢等服務,從而明確了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的地位和作用。
亮點三:細化預選采購規則
早在2009年,深圳就已經對裝飾修繕、物業管理、家具、會計中介、律師服務、因公出國(境)經辦代理服務以及計算機和外圍設備、服務器項目等7個項目實行預選采購制度。去年又將園林綠化、綠化管養等項目納入其中。《條例》對預選采購制度進行了總結和規范,上升到立法層面后,這一采購模式有了制度保障。
在此基礎上,《實施細則》對其核心內容進行了規定,突出表現在:一是豐富了預選供應商的類別,包括協議供應商、資格供應商、供貨商場、網上電子商場、戰略合作伙伴等,并對上述概念做了釋義性解釋。二是明確了預選采購的適用范圍,將目前半數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納入預選管理,有效解決了量大面廣的采購項目的效率與規范操作問題。三是規定了預選采購的程序和成交方法,操作方式在規范的前提下更加靈活。四是規范了預選供應商的管理,采取動態監管的方式將年度考核和日常監管相結合,年度考核為優秀的,可以申請直接成為下一年度的預選供應商。
亮點四:促進采購競爭更公開、更透明
《實施細則》首次提出采購人編制采購需求的內容和公告的采購文件應當包括預算金額或者預算金額之下的最高限額,首次明確了非保密的采購項目均應當公示相關采購結果內容,包括評審專家名單等信息,以促進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
亮點五: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
《實施細則》建立了全過程、有重點的政府采購監督框架,增強和完善了全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具體表現在:一是明確了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的7種方式。二是通過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重大項目聯席會議機制、政府采購監督員制度、重點項目檢查機制制度等,建立了全過程、多方面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規范市場行為。
此外,《實施細則》在法律責任一章,根據項目金額大小和違規情形對社會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進行了區分,根據違法情形的輕重做出不同的處罰,分類更加科學、細化,在實踐中也更具可操作性。并對供應商串通投標、提供虛假資料的認定,列出了具體情形,為加強對違規供應商的處理處罰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細則誕生記
2012年2月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會同市法制辦、市政府采購中心等相關部門成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擬定小組,啟動《實施細則》擬定工作。
2012年5月
市財政委印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共計500家單位參與意見征集。并先后與財政內部各相關處室、市人大計劃預算委和法制委員會以及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等召開了9場研討會。
2012年6月
市法制辦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并向各有關單位發函,再次征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意見。
2012年7月
市法制辦召開聯席會,審議《實施細則》(送審稿),并提出修改意見。
2012年8月
市法制辦、市財政委、市政府采購中心對《實施細則》(送審稿)進行多次封閉式集體討論,形成定稿。28日,市法制辦將《實施細則》(送審稿)報市政府辦公廳。
2012年9月
按照立法協調會要求修改后的《實施細則》(送審稿)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2013年2月1日
市政府五屆七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實施細則》(送審稿)。
2013年4月
《實施細則》以深圳市市政府令第249號的形式簽發,于6月1日實施。
(整理/周琳娜 藍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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