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有爭議的圍標舉報案
一起有爭議的圍標舉報案
生產商授權書落款、印章不一致,該如何判定其授權行為?
■ 本報記者 朱穎
案例■■■
近日,某省監管部門接到了一起對某公開招標項目圍標行為的舉報案件。舉報人提供了電子郵件、手機QQ聊天記錄截屏打印件等證據證明,3家投標人在參與該公開招標采購項目前,均取得了A授權生產商授權并進行投標。然而,監管部門在處理案件時發現,由于招標文件中并未要求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產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參加,導致3家投標人提供的投標文件基本一致。此外,由于代理機構審核疏忽,并未發現廠商授權書上落款與印章不一致,投標人提供的授權書落款為A授權生產商名稱,印章卻為A授權生產商駐該地辦事處章。這些問題,讓監管機構在處理案件時產生了困惑。
分析■■■
本案中存在幾個值得探討的細節問題,一是生產商授權書落款印章不一致,此時該如何判定其授權行為?二是由于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要求,造成投標人授權書基本一致,監管部門能否認為“投標文件異常一致”?三是舉報人提供的電子郵件、手機QQ聊天記錄截屏打印件等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授權行為判定存分歧
“生產商授權書落款印章不一致,代理機構的確需要承擔審核投標文件不嚴的責任,然而,令我們困惑的是,授權書落款為A授權生廠商名稱,印章卻為A授權生產商駐該地辦事處章,該辦事處堅持此前一直如此操作,且并無總公司授權,但事實上,A授權生產商一直認可其授權并提供相關產品,在如此復雜的情況下,監管部門該如何理性判斷授權行為?”該監管部門負責人向記者提出了困惑。
針對如何認定授權關系的問題,專家律師間也產生了分歧。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認為,在《合同法》中,有體現代理制度,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由此可以判斷本案中的代理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有授權。
然而,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顧放則表示,授權書應以公章為準,不應以落款或操作慣例為準,故不能認定為總公司行為。
異常一致需有前提
在本案中,項目招標文件里并沒有注明“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產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參加”,因此導致3家投標人不僅授權書基本一致,且標書中的系統技術方案、售后服務方案、培訓計劃也基本一致,甚至3份標書中的某些段落、舉例圖示、文字完全一致,投標人僅僅在其中修改了公司的名稱,并加入了一部分與自身相關的內容,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管部門能否認定為“投標文件異常一致”?
“‘異常一致’需要有個前提:在不應該一致的時候一致了,如在使用不同產品時,標書中內容仍一致則認為是‘異常一致’。而3家供應商使用同樣授權產品,標書內容應該是一致的,因此憑此不能說明‘投標文件異常一致’。”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馬明德律師在采訪時表示。
“針對這個問題,監管部門需要對投標文件進行具體比較,如技術方案、實施方案、供貨方式、售后服務、技術支持等,之后再進行具體判斷。”顧放補充道。
手機截屏無需公證
本案中的舉報人曾向監管部門提供了一系列電子郵件、手機QQ聊天記錄截屏打印件等,并以此為證據證明,此時,監管部門該如何認定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效力,這些打印件又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此事可由監督機構自行判斷,并不需要公證。”何紅鋒表示。 但顧放認為:“此類單獨的證據證明力較弱,需要其他證據加以補證。對這些文件進行公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其證明效力,因此根據取證的方式方法可以采用公證,但不是必須的。”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