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引發的困惑
經營范圍消失,投標被判無效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引發的困惑
■ 本報記者 王童彥
近日,記者在某中部省份的招標現場發現一件稀罕事兒——一家深圳市企業所提交的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上,經營范圍消失了。這讓評標專家、集采機構和采購人都感到非常困惑:沒有經營范圍,怎么判斷企業的資質和經營情況?
實踐中,除營業執照不記載經營范圍的情形外,范圍描述不明確,范圍不包含招標品類等也會造成此類困惑。那么,遇到這些困惑,該怎么解決?記者進行了相關采訪。
經營范圍消失了,怎么判?
經營范圍從營業執照中消失了,這聽起來頗有些天方夜譚,但卻是實實在在地發生了。
據了解,從今年3月1日起,深圳、珠海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商事登記改革,試行新版營業執照,其種類大幅精簡、不再記載經營范圍、不再記載“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并設置“重要提示”欄,且深圳、珠海兩地新版營業執照與非試點地區的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當拿著改革后的新版營業執照去其他地區投標時,深圳的某企業卻萬萬沒想到會因為營業執照無經營范圍而被判無效投標。同時,評標專家也表示很為難:營業執照沒有經營范圍,那就不能確定企業是否具有本項目的經營資格,是否有相關的專業能力。
無效投標的結果合理嗎?又該如何看待專家的申辯?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綜合業務處謝蓉暉給出了這樣的答案:評定為無效投標不合理。政府采購中,企業營業執照的作用只是證明企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只要營業執照是有效的,就不能因為其不同地域間形式、內容的差異而做出無效投標的決定。在實踐中,判斷企業是否更專業,也不應該以經營范圍為標尺,經營范圍只是一種登記,一般的經營項目都是由公司自己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的。
然而,也有一些受訪者表示了不同的看法。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法人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反映企業法人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法人業務活動范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山西省太原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廉曉清認為,營業執照上不記載經營范圍,理論上就可以推斷該企業什么都能經營,但是政府采購招標是要選出最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滿足采購人需求、物有所值的投標供應商,應該以經營范圍作為一個重要參考,以確定投標企業的專業性,但是否將其作為一項門檻條件,在實踐中應該慎重選擇。
采訪中,有些實務專家表示,此案被認定為無效投標是地區間信息交換障礙的表現,也反映出部分評標專家保守的心態。
“判斷此案無效投標的結果是否合理,個人認為首先應該從一個歷史的角度來理解經營范圍消失的現象。”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王躍進解釋說,計劃經濟時期,營業執照記載經營范圍,是出于行業管理的需要,便于工商管理部門對國民經濟各個行業進行統計,而且在商品種類較為單一的歷史條件下,經營范圍也容易確定;但隨著時代的變革,尤其當前步入改革深水區,進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議題,深圳市啟用新版營業執照便是其開展商事登記改革以來試點成果的具體表現,體現了商事登記從“審批許可”向“核準登記”的轉變,以及向“有限政府”的轉變,是符合時代潮流的。反而是專家在作出無效判定時顯得閉塞和保守了。而且,判斷企業是否更專業,也不應以經營范圍為依據,更不應該將此設置為一個準入門檻。評價企業的專業性,考量企業的產品檢測報告、業績證明等會更有說服力。
經營范圍不明確,怎么定?
所謂經營范圍不明確,就是指營業執照中企業所登記的經營范圍的項目與招標文件中所采貨物、服務或工程項目之間非一一對應,而是真包含關系或是交叉關系。
實踐中,曾有這樣一個案例:
某政府采購中心接受市區某單位的委托,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批道路交通標志、標線,根據最低價成交的原則,評審委員會最后確定A公司為第一成交候選人。之后,第二成交候選人B公司送來了質疑函,質疑A公司不符合談判文件中關于“談判供應商的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必須包含標志、標線制作安裝”的資質要求。經查閱A公司營業執照,發現其經營范圍表述中只有一項“交通設施”的表述與標線是真包含的關系,但并未提到“標線”二字。由此引發兩個問題:招標文件是否應該對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進行限定?經營范圍如果不明確,又該怎么辦?
南開大學法學教授何紅鋒首先對范圍模糊進行了解釋:“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新興行業和新型業態層出不窮,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已不能滿足形勢發展要求,企業經營范圍的描述就更難與政府采購項目完全匹配了。”
鑒于此,謝蓉暉表示,在制定招標文件時,國采中心不對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進行任何限定,只要求營業執照是真實有效的。經驗范圍的可變性很大,如果不是國家特許經營、限制經營和禁止經營的項目,公司可以隨時增加、減少或變更其范圍。
“在政府采購實施條例未出臺的現實條件下,招標文件是否應該對經營范圍進行限定沒有確切的依據,各集采機構通常根據不同的項目自行決定。但是對通用類貨物、一般貨物來講,限定的意義不大,對特殊貨物、服務或工程項目的經營范圍進行限定又沒有必要,因為可以設定相應的特殊資質條件。”吉林省長春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于宙認為,經營范圍如果是非一一對應的關系,如何理解首先要交由專家來判定,如果出現質疑時,可以請工商部門作出解釋。
超出經營范圍,怎么辦?
采購項目超出投標企業的經營范圍,比如要買消防摩托車,但某供應商的經營范圍里只有消防器材,如此,該供應商的投標是否合法?與采購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綜合管理部副部長徐舟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了解釋:超出營業范圍,判斷供應商投標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應該先分清是一般項目還是限制經營(煙花爆竹等商品)、特許經營(煙酒等商品)以及禁止經營項目;其次要區分違反的是管理性的強制規定還是效力性的強制規定。國務院令第370號《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超越經營范圍(含沒有經營范圍)但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不違反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不屬于違法經營行為,所訂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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