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軍:如何正確把握政府采購制度的價值目標
文宋軍
政府采購制度從產生的那天起,就確定了要實現的價值目標,即通過立法形式,將立法者的意志和愿望賦予其中,使政府采購法律成為立法者實現自身目標與理念的有效工具。法的價值目標是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它是可能會對立法、政策適用和司法判決等行為產生影響的超法律因素,表現為廣泛認同的預期。法的價值目標往往具有一定的層次性、多元性、沖突性和不平衡性,正是這些特性,使《政府采購法》在制定、執行過程中被立法者賦予了許多價值取向或目標內涵。那么,在實踐執行中,如何去把握這些價值目標,使之達到最優整合,這就需要我們實行層次性位階排列組合,按層次位階來實現價值目標。
價值目標的3個層次
從《政府采購法》的直接要求,到各政府采購法規的間接要求以及由各法規所引申出的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等,政府采購制度被賦予了很多的價值目標,大致可分為3個層次。
第一層為核心價值目標。我國《政府采購法》第1條明確:“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而制定出臺這部法律。筆者之所以把它列為核心價值目標,是基于3點考慮:一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發展不夠完善,沒有經歷過完全的市場經濟發展,特別是新中國建立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人們對競爭、公平、透明概念理解不深。二是我國的政府的購買行為一直處于分散的、混亂的的狀況,約束力差。三是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滯后,依法行政、服務型政府的意識不強,政府部門一直處于強勢地位。因此,只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保公平運作,才能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實現促進廉政建設的目標。
第二層為首要價值目標。過去我國政府購買性行為實行的是撥款制、分散式、長官意志型和非契約式采購模式,不僅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采購對象質量差、采購的行政成本高,而且容易滋生腐敗現象,更談不上政策功能的發揮。因此,《政府采購法》規定,應把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作為首要的價值取向。
第三層為重要價值目標。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對政府采購寄予了新的希望,陸續將節能減排、支持自主創新、優先考慮老字號產品等作為重要的價值目標納入其中。
價值目標應實事求是
政府采購制度價值目標的層次性要求我們在政府采購實踐中認真思考,更好地、實事求是地去理解、把握、落實其價值目標,盡量減少價值目標相互之間的沖突,讓政府采購在執行中實現價值目標最大化。同時,避免采購人以價值目標的實現為掩護,為一己私利而操縱政府采購活動。因此,要依據不同時期、不同層級、不同地域所能或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來執行,使目標更加清晰、效果更加明顯、成效更加顯著。
所謂不同時期,是指時間概念,即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過程。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進程中,要依據人們的認識規律來把握和認識政府采購。在改革推行之初,重在核心價值目標的實現,重在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保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運作。隨著人們對政府采購制度認識的不斷提高,政府采購制度的不斷完善,再依據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逐步實現重要首要價值目標和重要價值目標。
所謂不同層級,是指行政級別概念。即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中,要區分中央、省與縣鄉3個層級,各個層級實現的價值目標應有所區別或側重。中央一級,政府采購項目多、規模大、涉及面廣,可在重點實現核心價值目標的前提下,全面考慮其他價值目標的實現。而在縣鄉這個層級,政府采購項目少、規模小、涉及面窄,在執行中切不可面面俱到,這樣可能會出現得不償失的局面,甚至會出現根據自己的喜好或理解執行政府采購,放棄核心價值目標實現的情況。
所謂不同地域,是指空間概念,即各地在實現政府采購的價值目標時,要依據自身的生產力水平、產業結構、經濟實力、民族習慣等因素來綜合考慮。我國幅員遼闊,沿海與內地、東部與西部、城市與農村差別較大,政府采購的規模和影響力不可一概而論,且政府采購改革的深化程度不一,納入政府采購管理的范圍也不統一,所以,不可強求全國不分地域地實行齊步走,多層次的價值目標都一同實現。
總之,無論要實現什么價值目標,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是核心,即不管該政府采購項目大小,都應按市場競爭的原則去規范操作,不能以要實現其他價值目標為借口而放棄核心價值目標。同時,也不能不切實際地要求每一個具體的采購項目都實現所有的價值目標。只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用實事求是的態度去理解政府采購的價值目標,才能既準確、完整地實現《政府采購法》的價值目標,又使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健康發展。(作者單位:湖北省荊門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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