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投訴事項的違法行為該如何處理?
超出投訴事項的違法行為該如何處理?
■ 本報記者 周琳娜
案情■■■
某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接到一份關于某醫院配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投訴書,投訴人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甲公司所投產品與其認證證書不一致。監管部門在投訴調查過程中發現,該項目共有9家投標供應商,各家認證證書存在多種類型。同時,在調看評標過程全程監控錄像時發現,評標委員會對招標文件中的某項有關產品型號的條款存在不同理解,在如何認定投標有效性問題上進行了長時間討論,并商議在評標現場對各投標人進行詢問,對于A型號投標產品,由各投標人現場承諾改為B型號產品并且投標價格不變,使其投標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監管部門通過調查了解到,對各投標人的詢問和要求投標人承諾均由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完成。而上述情況,代理機構并未向監管部門反映,也不是投訴書中的投訴事項。
分析■■■
該案有兩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一是該案中評標委員會的行為是否突破了評標過程中關于投標文件澄清的有關規定?澄清的范圍該如何界定?評標委員會該如何把握?二是在受理投訴過程中,監管部門發現了投訴書中沒有提及的問題,該如何處理?
澄清,不能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4條第二款提到,評標委員會有責任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澄清,但是澄清不能超出投標文件中提到的內容。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路平生說,例如由于投標人匯總失誤,使得投標文件中單個項目報價之和與總報價不一致的,這樣的問題可以在澄清環節進行修正,“但本案中要求投標人澄清的內容涉及到了所投產品的型號,型號應屬于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路平生認為,案例中評審委員會的行為已屬于要求投標人修改投標方案,明顯突破了評標過程中關于投標文件澄清的有關規定。
深圳市財政委政府采購辦公室汪泳認為,澄清只能針對投標文件中相互矛盾或表述模糊、有歧義的事項,像報價、投標產品、服務等都屬于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是不能被修改的,否則有違政府采購的公平性。“這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4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也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代表簽字。”汪泳說。
此外,路平生補充道:“就本案情況來看,有可能是因為采購方案出了問題,此時應該廢標,重新修改采購方案后再招標。”
審查違規行為是監管部門的職責
那么對于監管部門發現的投訴書中沒有提及的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某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人透露,由于時間和精力有限,一些監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時僅圍繞投訴書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問題,只要沒有明顯違法,一般不做處理。他坦言:“不處理是不對的,但在實踐中這種現象普遍存在。”
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副處長孫秀英認為,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管管理是監管部門的職責,所以面對超出質疑投訴的事項,只要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監管部門都應該處理。
不過《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提到,所有投訴事項未經過質疑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不予受理。怎么辦?廣西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建議,對發現的投訴事項之外的違法問題作另案處理。浙江省財政廳法律顧問賀寶健認為,如果超出投訴事項的問題與投訴事項所導致的處理結果是一樣的,監管部門可以在投訴處理決定書中一并處理。否則,需重新立案,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另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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