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標行為如何界定
串標行為如何界定
本期在線專家:廣西政府采購中心總法律顧問 沈德能
問:我是某地采購辦的工作人員,最近接到一份關于某家具項目的投訴書,稱中標人甲公司與其他2家投標人存在串標行為。經調查發現,2家公司是在甲公司的邀請下參與投標的,投標文件均由甲公司制作,但3家公司之間不存在金錢交易,請問能否認定他們之間存在串標行為?
答:目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并沒有關于串標行為的明確認定標準,可以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來認定,也可以參照地方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和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第(一)款規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本案中3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均由甲公司制作,即使不存在任何金錢往來,也應當認定為存在串標行為。而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或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本案中3家供應商的違法行為,應根據《政府采購法》第77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4條規定,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對違法投標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假設此案中甲公司并未幫助其他2家公司制作標書的話,監管部門應調查3家投標人是否存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串通投標行為。正常情況下,不同投標人邀約投標都伴隨著串標行為,監管部門只要深入調查,不難發現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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