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事先論證杜絕“照單采購”
近日,網友頻頻曝出部分地方的天價采購怪相,由此引發出網友討論的一個熱點問題:公共財政如何分配、政府部門如何花錢?
眾所周知,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規范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廉政建設。這是《政府采購法》立法的初衷。但筆者結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經驗發現,目前在采購實踐中更多地將關注點放在采購程序是否合法、采購節資率等問題上,而忽視了事先論證和控制問題,包括需求規劃與預算控制這一核心問題。
“照單采購”,這是許多地方政府采購工作的現狀:采購單位需要什么,采購執行部門照單采購,采購單位沒有嚴謹的需求規劃。
物有所值體現的是產品價格與其質量和服務相符,可是如果采購的東西某些功能根本用不上,那即使是物有所值,也是在浪費資金。所以,政府采購要實行采購事先科學論證制度:按照一個地區的實際發展狀況,剔除政府履行職責所不必要的功能,借鑒汽車采購的管理模式,對貨物、工程、服務的采購每年對每一類商品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并且由政府對這個標準進行事先的需求論證。對政府采購需要的功能和服務的原因與依據、規格等多方面內容作出規劃與評價。
筆者認為,如果推進事先論證模式可行的話,那么,在這個尺度上的標準采購所節約的資金將遠遠超過物有所值的資金節約率,這樣,政府采購工作也能經得起“陽光烤曬”。(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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