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七十九號—第九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七十九號—第九十三號)
第七十九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中央國家機關2012年批量集中采購項目-第十一期(GC-HG120571)”項目舉報案作出的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舉報人:楊寧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認為評審專家組長楊寧同志在“中央國家機關2012年批量集中采購項目—第十一期(GC-HG120571)”項目的評標過程中不履行專家職責。經審查,本機關正式受理,并依法對舉報事項進行了調查取證,征求了相關當事人的意見,案件已審查終結,本機關于2013年8 月20 日依法作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書(財庫〔2013〕106號)。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舉報事項缺乏相應證據予以證實。為此,本機關作出如下決定:根據《中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舉報事項不予支持。
第八十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北京北科博佳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10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北京北科博佳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北京北科博佳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北京北科博佳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八十一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北京必得陽光招投標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11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北京必得陽光招投標咨詢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北京必得陽光招投標咨詢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北京必得陽光招投標咨詢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八十二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北京金唯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12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北京金唯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北京金唯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北京金唯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八十三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北京京建標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13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北京京建標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北京京建標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北京京建標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八十四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北京市捷力誠建筑事務服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14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北京市捷力誠建筑事務服務所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北京市捷力誠建筑事務服務所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北京市捷力誠建筑事務服務所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八十五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北京天融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15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北京天融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北京天融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北京天融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八十六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北京瀛潤達建設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16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北京瀛潤達建設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北京瀛潤達建設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北京瀛潤達建設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八十七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北京中恒昌國際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17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北京中恒昌國際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北京中恒昌國際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北京中恒昌國際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八十八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北京中京天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18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北京中京天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北京中京天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北京中京天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八十九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四川天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19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四川天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四川天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四川天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九十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四川中和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20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四川中和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四川中和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四川中和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九十一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四川中建西勘九鼎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21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四川中建西勘九鼎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四川中建西勘九鼎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四川中建西勘九鼎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九十二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江西國政招標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22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江西國政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江西國政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江西國政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九十三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貴州萬和工程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23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貴州萬和工程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貴州萬和工程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貴州萬和工程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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