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九十四號—第一百零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九十四號—第一百零八號)
第九十四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山東廣源招標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24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山東廣源招標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山東廣源招標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山東廣源招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九十五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山東省齊魯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25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山東省齊魯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山東省齊魯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山東省齊魯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九十六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山東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26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山東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山東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山東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九十七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濟南眾志招標投標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27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濟南眾志招標投標代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濟南眾志招標投標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濟南眾志招標投標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九十八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山東懋林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28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山東懋林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山東懋林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山東懋林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九十九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山東宏昇偉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29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山東宏昇偉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山東宏昇偉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山東宏昇偉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一百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山東魯投招標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30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山東魯投招標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山東魯投招標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山東魯投招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一百零一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山東陽光招標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31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山東陽光招標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山東陽光招標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山東陽光招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一百零二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山東龍融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32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山東龍融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山東龍融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山東龍融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一百零三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山東海逸恒安招標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33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山東海逸恒安招標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山東海逸恒安招標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山東海逸恒安招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一百零四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河南省政通招標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34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河南省政通招標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河南省政通招標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河南省政通招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一百零五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鄭州民誠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35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鄭州民誠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鄭州民誠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鄭州民誠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一百零六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招遠正誠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36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招遠正誠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招遠正誠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招遠正誠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一百零七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濰坊明信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37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濰坊明信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濰坊明信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濰坊明信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第一百零八號公告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部對甘肅機械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作出的《財政部關于撤銷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書》(財庫〔2013〕138號)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被撤銷人:甘肅機械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我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完成了對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工作。經檢查發現,甘肅機械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在2011年向我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過程中,提供的專職人員社保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我部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撤銷甘肅機械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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