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唯綜合評分法”魔咒
解除“唯綜合評分法”魔咒
■ 斯坦
在招標采購中使用綜合評分法似乎已成為慣常之舉,這套綜合考量商品質量、價格和售后服務等各類因素的評分標準模式似乎能套用在任何采購項目上。然而,這種“以不變應萬變”的評標方式是否真的是最優選擇?又該由什么來決定評標辦法的使用?
萬變不離“綜”
如今,“最低評標價法”及“綜合評分法”是招標采購中常被使用的評審方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8號令”)明確規定,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而對其他兩種評標方法的適用條件并未明確。一般說來,對通用化的貨物、服務,應在滿足技術和服務實質性要求條件下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對有產業發展導向目標或較為復雜需求描述的專用產品服務,則主要使用綜合評分法。然而現實狀況又如何呢?
事實上,綜合評分法已是招標采購中的默認選項,被濫用、套用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在實踐中,電腦、空調、家具、電梯、公務車、甚至項目會議、物業管理等服務類項目,大大小小零零總總均可會用到綜合評分法。各類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如同流水線上千篇一律的產品一般,都套用著同一種評標標準。
的確,相較于其他兩種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優勢更明顯,也因此“集萬千寵愛于一身”。由于不以價格為主要考慮因素,綜合評分法加大了對服務、業績、信譽方面要求,使采購的貨物能在質量和售后服務上有保證,從而避免出現質次價廉的結果。然而,這些理由并不能成為“唯綜合評分法”的有力依據。
濫用之憂
綜合評分法具有科學、權值量化的有點,大大減少了評標工作量也有利于發揮評標專家的作用。然而,這些特質卻逐漸成為了部分人操控招標結果的手段。由于打分所賦予專家的自由裁量權比較寬裕,在這樣“有權無責”的現狀下,若專家評審的道德素質、業務水平不高,便給予了供應商利用“人情”關系滿足自身意圖的空子。此外,由于綜合評分法設計中的評分因素與分值設定不與技術服務的質量標準值掛鉤,很容易成為了采購人表達意愿的工具,在實際應用中拔高價格分值比重現象十分普遍。
18號令中規定,價格分值占貨物項目總分值的30%-60%。這中間浮動范圍非常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使用中的隨意性,也更容易表達采購人主觀意愿。當采購人對某種品牌持有特殊偏好時,極有可能在品牌分設置上要求多一些,在價格分值或其他方面設置少一些,甚至在某個技術參數上標星號,使參數帶有很強特殊性,降低其他供應商中標可能性。
需求決定評標方法
貨物采購項目千差萬別,在綜合評分法的應用上有的項目側重價格,有的則側重技術或服務,因此設置各評標因素的分值,尋求價格、技術的平衡點,對于防止評審專家主觀傾向性打分,具有一定的作用。然而,評分細節的不斷改進對于解除“唯綜合評分法”魔咒來說,可謂是治標不治本。由于評審制度包括評審主體和評審方法,因此,面對招標中的評審問題,不僅要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管理,明確各種方法的適用情形,更要注重招標文件特別是需求描述的專業化與科學化。
從某種程度上說,只有在以采購需求為主導的基礎上運用綜合評分法并科學設計打分表,才能真正實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的目標,也能使專家評審中的問題得到真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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