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時間和投標截止時間應當一致
文 馬正紅
最近,筆者發現,在有關媒體和網絡上發布的采購項目,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不一致,投標截止時間往往比開標時間早1個或半個小時。筆者認為,這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所謂開標,就是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后,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啟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公開宣布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投標法》第34條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是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時(如某年某月某日幾時幾分),即是開標之時(也是某年某月某日幾時幾分)。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利用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之間的一段時間間隔進行暗箱操作,如泄露投標文件秘密等,以及防止因中間過程而出現的差錯、舞弊或爭議。這2個時間都是重要的時間點,需要保證公開和公平,放在同時操作,既不矛盾,也方便執行。
在實際操作中,或許因為招標采購的投標文件構成比較復雜,投標人需要提交紙質文件,還要提交規定數量的樣品;或許因為采購項目的標段很多,很難做到在同一時間開標。但筆者認為,既然法律規定了開標時間應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的同一時間進行,采購活動就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操作。
對于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筆者建議,招標文件仍然按法律要求進行規定,但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前遞交投標文件,如注明“由于本項目的投標人較多,為不影響正常開標,建議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半個小時提交投標文件和樣品”等。在實際采購過程中對未提前半個小時送達,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也應當接受。一般情況下,大多數投標人都會按要求提前遞交投標文件的。(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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