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機制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中流砥柱
針對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fā)布的《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業(yè)內專家認為——
政采機制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中流砥柱
本報訊 記者王童彥報道 近日發(fā)布的《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guī)定,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對此,業(yè)內專家分析認為,在政府購買服務中確立政府采購核心競爭機制,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政府購買服務從屬于政府采購,屬于政府采購的重要內容之一。政府采購所應該發(fā)揮的政策功能和所應該受到的各種規(guī)制,都毫無例外作用于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王叢虎認為,《政府采購法》開啟了政府采購的法制化軌道,但是十多年來對于購買服務的規(guī)制和調整的力度不夠,因而,《意見》明確確立政府采購機制在政府購買服務中的重要作用,對于進一步細化政府購買服務、規(guī)范政府購買行為,并納入政府采購法制化軌道具有里程碑意義。
在專家眼里,相比于委托、承包等其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政府采購機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羌建新表示,政府采購機制是保證政府購買服務公正合理運行、防止購買偏差、保障公眾利益、實現(xiàn)效率與公平的最有效手段。
據(jù)了解,近年來,我國服務類采購規(guī)模保持了較高的增速,政府采購管理和運行基礎不斷鞏固,為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但服務類采購總量小、執(zhí)行機制不完善等現(xiàn)實難題依然存在。對此,專家表示,《意見》只是框架性的規(guī)定,今后的細化工作仍然任重道遠。如何打破壟斷提高市場競爭性、如何科學界定政府采購服務的類別和范圍、如何制訂更符合服務采購的合同范本和具體管理辦法等問題,都有待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加以解決。
(相關報道詳見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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