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修改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本報訊 溫家寶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第585號令,決定公布實施修改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細化了對多種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加大了對有關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規定》加大了對經營者串通漲價,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處罰力度,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明確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將受處罰: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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