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采中心規范質疑處理內部規程
本報訊 記者袁瑞娟報道 日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質疑處理內部規程》公布實施,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的質疑處理內部工作程序作了進一步規范。
據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質疑處理內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共分4章29條,重點就如何處理針對評審結果的質疑和針對采購文件的質疑進行了規范。
《規程》規定,質疑處理實行專家復核或論證制度。凡屬對評審過程或采購結果中專家評審事項的質疑,以評審委員會復核結論為基礎給予答復。對評審結果的質疑不涉及專家委員會評審的事項時,可不組織專家復核,在征求采購人、律師等方面的意見后直接給予答復。對采購文件中的商務條款、評審標準或采購程序提出質疑的,綜合業務處在征求采購人、律師等方面意見后,可直接給予答復。對采購文件中的技術條款提出質疑的,原則上由采購人答復,也可經采購人同意后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
《規程》同時規定,質疑處理工作由國采中心綜合業務處負責,實行“誰質疑、誰舉證”的原則。質疑處理結果如引起采購結果變更的,需經采購人書面確認。針對評審結果的質疑,由國采中心辦公室負責質疑材料的簽收。綜合業務處要將質疑材料送達相關業務處、采購人以及質疑事項相關當事人。業務處收到質疑材料一個工作日內,應向綜合業務處提交被質疑項目的基本情況與被質疑項目的全部業務檔案資料。綜合業務處對質疑情況進行初審后,可征求律師意見,與質疑人進行溝通,做好調解說服工作。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質疑處理意見,在受理質疑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起草《質疑處理結果通知書》,經相關處室會簽并報中心領導審批后,將處理結果通知質疑人。
此外,《規程》明確,質疑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等必須立卷、歸檔。工程項目的質疑處理,如果采購過程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按照招標投標相關程序執行。采購人提出的異議處理程序,則參照《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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