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供貨應累計采購量享價格優惠
協議供貨應累計采購量享價格優惠
中國社科院今年發布 2013年《法治藍皮書》,協議供貨將政府采購的價格問題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不過筆者認為,其統計方法存在一些問題,協議供貨中產品價格高于市場價只是極個別現象。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極個別的現象,筆者認為,主要是協議供貨后續價格的確定方式存在問題。協議供貨的初次協議價格是通過公開招標產生的,應該沒有問題。但在整個協議供貨有效期內,每種中標產品的采購量是不同的,對同一種產品,在整個協議供貨有效期內應對采購量進行累計。也就是說,其價格應在上一次采購的價格水平上下降。
比如,某集中采購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某公司的A、B、C、D四種型號的計算機為某年度的協議供貨產品,A型號計算機的協議價格為每套8000元。1月,集中采購機構為甲單位采購A型號計算機80套,經過談判,新價格為每套7800元;2月,該集中采購機構要為乙單位采購A型號計算機1套,那么此時的價格應該是每套7800元還是每套8000元?筆者認為應該按每套7800元的價格來采購。
但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目前絕大部分集中采購機構都是按每套8000元的價格來采購的(不考慮供應商在此期間的主動市場調價行為)。
例如,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關于協議供貨價格是這樣描述的:本期協議供貨有效期內,合同采購金額不足30萬元時,各采購單位可在中標產品范圍內自行選擇并直接采購。合同采購金額超過30萬,但不足120萬元時,各采購單位應在中標價格及折扣基礎上與中標供應商(協議供貨項目中標人、中標產品生產廠家)協商,以爭取獲得更優惠的采購價格。
再如上海、南京、深圳等地的集中采購機構,基本上也是按這種方式執行的,只是把采購金額改變為具體數量,如少于50套為一個價格,50套—100套再定一個價格,均沒有考慮一個協議供貨有效期內的累計采購量,只是考慮到單次的采購量。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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