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漢陽:改革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
呂漢陽:改革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
目前各地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大多是簡單的物理整合,籠而統之,進場交易。同時,在整合過程中,也有部分機構借改革的東風重新劃分權責“自留地”,爭取部門利益。當然,這也無可厚非,改革就是利益調整和博弈的過程。但是,有一點須強調的是,博弈也要遵守規則,無論何種改革,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改革本身不應違法。
從長沙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情況來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部分政府采購行政執法監管職能有?!墩少彿ā分幎ǎ凑铡墩少彿ā罚骷壢嗣裾斦块T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在投訴處理的問題上,程序上存在違規。不得不提的是,已公布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要求,“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實踐中這種難以從技術上確定先后順序的條款,進一步使供應商救濟權利模糊化,不利于供應商維護自己的權利。
另外,對于公共資源交易場地及服務費用的收取問題,要明晰收費的性質以及收費的依據,并經收費定價有關程序裁定收費標準,而不是憑借一家之言一收了之。
(呂漢陽系國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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