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機構能否代理集采目錄內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
集采機構能否代理集采目錄內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
■ 本報記者 賈璐
近日,有讀者致電《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稱,他們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局想對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做勘察設計,由于該項目是縣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因此縣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就將該項目批給縣政府采購中心來操作。然而,在縣政府采購中心順利完成招標活動后,卻接到縣發改委下發的處罰通知書,理由是:依照《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發改委2012年第13號令),縣政府采購中心不具備中央投資項目代理資格,屬無效代理,該項目招標結果無效。這位讀者想咨詢一下,集采機構能否代理被納入集采目錄的中央投資項目?
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業內專家,發現專家們的觀點也各有不同。一部分專家認為,只要是集采目錄內的項目,就應當委托政府采購中心代理;另一部分專家認為,只要是中央投資項目,就必須委托具備中央投資項目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代理。大多數專家認為,上述情況應當依法判斷。那么究竟該依哪部法律呢?是《政府采購法》還是《招標投標法》?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王叢虎指出,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集采目錄內、限額標準上”的項目屬于政府采購范疇,應當依據《政府采購法》來執行。“集中采購目錄包含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即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采機構代理采購,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即屬于部門、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采購人可以委托集采機構也可以委托社會中介代理采購,這些在《政府采購法》中都有明確規定。”王叢虎說。持相同觀點的專家認為,雖然《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規定代理中央投資項目需具備一定資質,但畢竟是部門規章,《政府采購法》是一部法律,從法律效力等級上看,要服從《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有業內專家指出,這個問題又回到了政府采購改革之初的一個爭議,即集采機構是否有資格代理工程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問題的本質是一樣的,都討論很多年了。”這位專家說。那么現在是不是依然無解呢?國信招標集團總工程師荊貴鎖認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已經讓類似問題有了新的解決依據。
“我認為首先需要判斷這個項目屬于單純的貨物、服務,還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荊貴鎖說,“如果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該遵循《招標投標法》來執行。”他分析道,依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工程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遵循《招標投標法》。其中,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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