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共采購指令發展歷程
歐盟公共采購指令發展歷程
階段一:上世紀70年代,建立用于公共部門與供應合同的規范體系。
上世紀70年代,歐共體頒布了用于規范定標程序與公共供應合同的指令。
1971年,出臺關于規范公共工程合同的指令71/305/EEC;
1977年,通過指令77/62/EEC,對公共供應合同做出規定。
階段二: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相繼通過涉及工程、供應合同、公共服務、公共事業的4部指令,及兩部救濟指令。
1988年,修訂指令77/62/EEC,通過了關于供給合同的指令88/295/EEC;
1989年,修訂指令71/305/EEC,通過了關于工程合同的指令89/440/EEC,并通過公共救濟指令89/665/EEC;
1990年,將立法范圍延伸至公用事業領域,頒布指令90/531/EEC;
1992年,立法涉及公共服務合同,通過指令92/50/EEC,并通過公共事業救濟指令92/13/EEC;
1993年,將公用事業領域的服務合同授予納入法律范疇,通過指令93/38/EEC;
此外,還將與工程與供給合同不同條款分別合并到供應合同指令93/36/EEC與公共工程指令93/37/EEC中。
階段三:上世紀90年代初-1997年,與WTO《政府采購協議》(GPA)相協調。
1997年,通過涉及公共部門的《政府服務、貨物、工程采購決議修正法案》(97/52/EC);
1998年,修訂公用事業指令,頒布指令98/4/EC。
階段四:1997年-2004年,整合修繕,最終通過了兩項被稱為“立法集合”的新指令。
歷經近多年冗長的立法過程,歐盟對之前的6部指令進行整合修訂。2004年3月,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公布第2004/18/EC號指令,即公共合同指令,該指令用于規范公共工程合同、貨物公共采購和服務公共采購合同,并同時公布了第2004/17/EC號指令,即公用事業指令,規范水資源、能源、運輸及郵政服務產業營運機構的采購協調程序。
階段五:2005年后,進一步擴大并完善歐盟公共采購法律體系。
2007年,對之前兩部救濟指令進行修訂,通過了指令2007/66/EC,特別增強了受侵害公司對采購規則的適用;
2009年,通過特別針對合同管理的指令2009/81/EC,加強了合同管理的防御性與安全性;
2010年4月,歐盟決定對現行公共采購指令進行修改,草案初稿提出后歷經歐洲議會、歐盟部長會議與歐盟委員會三方討價還價,在內容上呈現出巨大變化,若草案最終得以通過,將意味著新歐盟公共采購法律框架將由公共采購指令、公用事業指令與即將加入的新特許權合同指令構成。
2011年12月,歐盟委員會在其公布的《單一市場法案》中,采納了對公共采購指令的修訂提案。
2013年9月5日,歐洲議會內部市場委員會正式通過了修訂草案終稿,計劃提交12月召開的歐洲議會全體會議表決。
(朱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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