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強制認證政采執行難題
評標委員會難以做到準確無誤審查,監管部門和集采機構無權裁定相關爭議——
如何破解強制認證政采執行難題
■ 申兵 王崠
強制性產品認證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應用一直存在較大爭議,特別是如何認定、誰來認定、認定效力等問題,一旦出現爭議往往歸咎于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不作為,并引發質疑投訴。如何處理好強制性產品認證與政府采購之間的關系,解決兩者之間存在的矛盾,顯得至關重要。
評委會不具備審查權威性
強制性產品認證對政府采購的作用,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存在一定問題。采購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僅承擔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義務,而相關利益關系人在爭議發生后又總是選擇向同為受害者的集中采購機構質疑,向同樣沒有鑒定權力的采購監管機構投訴。集中采購機構和監管部門飽受爭議,被動應付,問題卻難以得到有效解決。
一是強制性產品認證在資格審查中遭遇評委難作為。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第117號令)要求,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執法主體是國家認監委和各地質檢行政部門。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于資質部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核驗是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往往僅提供自己已有的強制性認證證書,對應該需要而沒有的卻不予說明。一些質疑投訴往往糾纏于“我有,別人沒有”或“應該有,卻沒有”的癥結上。因此,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評標委員會難以做到對強制性認證證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全面性進行準確無誤的審查。
二是強制性產品認證在權益維護上出現主體錯位。政府采購活動中,相關利益關系人一旦發現供應商不具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即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質疑和監管部門投訴,社會各界也往往把這一問題的根源歸咎于采購機構不作為。而根據質檢總局第117號令有關精神,發生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種是地方質檢兩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一種是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自覺發現存在隱患,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還有一種是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兩局舉報。由此可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監管部門對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爭議并無權裁定,相關利益關系人認為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向質檢部門舉報。
執法主體法定
強制性產品認證對政府采購的意義不容置疑,然而現實中由于法律適用不準確、專業技能不夠、理論與實踐沖突等原因,常常導致實際運用時遭遇尷尬。
一是認證工作高度專業化。強制性產品認證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行政執法工作,其技術含量較高。國家認監委建立了專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為地方質檢部門配備了識別標志真偽的專門執法工具,且要求認定和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術素養和能力。具體到特定產品或配件到底是否需要強制性認證,定期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也有一定滯后性,且社會認知有一定模糊性,所以權威解釋應該出自質檢部門。
二是認證監督主體法定。作為我國當前調整和規范全國認證認可活動的唯一一部專門的行政法規,《認證認可條例》明確而具體地規定了強制性產品認證行政執法主體為國家認監委和地方各級質檢部門。所以,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執法主體是法定的,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資格審查主體是評標委員會,其并不具備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執法主體資格,也就難以鑒定這方面的相關問題。
三是認證爭議處理無序。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兩局舉報認證認可的違法行為。而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供應商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因此,供應商的習慣選擇是向集中采購機構質疑,而不首先向質檢部門提出維權主張,并獲取能夠支撐其質疑投訴的佐證資料。
建立健全綜合審查機制
目前,發生類似擬成交供應商應具備而不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的情況后,幾乎所有的報道都把責任歸結于集中采購機構。誠然,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者,集中采購機構不能置身事外,但是,實踐中又不能回避上述諸多矛盾。為此,筆者建議,應該實行多部門聯動監管,建立健全綜合審查機制。
一是精細編制政府采購文件。對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標準范圍內產品的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應通過向職能部門專家咨詢、查詢資料、進行要素公示等方式對采購標的作全面了解,屬于必須的認證應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在評審過程中提醒評標專家盡到審查義務。同時,需要考慮特定采購活動中不能窮盡所有認證品目要求的可能,要引導供應商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要求供應商承諾屬于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已經全部取得認證并提交證書。
二是強化誠信投標理念。招標文件應該明確告知供應商,如果針對強制性認證方面的質疑和投訴,應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能夠支持其質疑投訴理由的質檢部門的鑒定資料。否則,可以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第十六條規定,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或者拒絕受理其質疑。對于屬于強制性認證產品而沒有獲得或者未曾提供認證證書的,以及不能提供佐證資料而進行質疑投訴并經質檢部門鑒定為不屬實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要求在以后的采購活動中對其予以扣分,或者將其列入黑名單,限制其在一定時期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三是實現部門聯動監管。筆者認為,可探索邀請質檢部門列席重要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會議,現場解答評委的業務咨詢,協助審查存在爭議的專業問題,同時提前介入調查可能存在違反行業規定的經營行為。嘗試促成職能部門信息共享,政府采購部門及時向質檢部門移送此類案件線索,質檢部門定期向政府采購部門通報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案例,并由政府采購部門在以后的采購活動中對相關供應商予以投標扣分或限制投標,實現以查促改促規范。同時,政府采購部門和質檢部門應該定期對本部門工作人員、評委專家和供應商進行強制性認證知識的培訓,經常發布此類案件的查辦程序,定期通報此類生動典型的案例。
(作者單位: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招標采購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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