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創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的意見
浙財采監[2010]52號
各省級單位,各中介(采購)代理機構:
近年來,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發展,我省政府采購工作取得了較大成績,政府采購規模和范圍逐年擴大,各單位依法采購、科學采購和廉潔采購的意識不斷增強,政府采購在規范財政支出管理、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政府采購程序多、時間長,單位采購時隨意性、傾向性較大,采購結果與采購人的期望還有不少差距,采購管理和執業人員的業務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精神,為進一步創新管理、改進服務、完善制度,切實提高省級政府采購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努力實現政府采購“依法、廉潔、科學、和諧”的目標,現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完善和簡化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執行確認程序,提高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水平
1.應編盡編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是開展政府采購工作的依據和基礎。省級采購單位在編制下一年度單位部門預算時,應當對照《浙江省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將單位使用各種財政性資金采購列入下一年度省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支出項目單獨列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盡量編全、編準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減少年中的追加、調整,提高預算編制和管理水平。
2.簡化政府采購預算追加或調整審批程序。預算單位用預算資金追加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預算時,須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省財政廳按規定在審核批復項目預算的同時,審核批復政府采購預算,避免單位重復報批;對需要使用按規定留歸單位的采購節余資金,若采購項目內容和范圍不作調整的,經預算單位申請,報省財政廳審定,由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完成對采購預算節余指標的調賬后,單位即可申請采購預算執行;如需改變用途或歸并原采購項目節余資金進行采購的,應作為新增采購項目,按追加采購預算程序辦理。
3.優化采購預算執行確認程序。采購單位在上報“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建議書”時,除因特殊情形需采購進口商品或服務外,凡采購類型采用政府集中采購(包括協議定點采購)的,或采購類型為分散采購、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內網系統)將直接予以確認同意,并自動生成“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采購單位即可實施采購活動。如需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或采購進口商品或服務的,其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程序仍按原規定程序從網上申報辦理。
4.建立政府采購臨時確認制度。對財政預算基本明確但尚未批復的緊急項目,或財政預算需分年度安排但不易按年分拆采購的整體項目,或列入下年度財政經常性專項預算但必須跨年提前采購的日常項目,或部分資金需由市縣承擔的全省性項目,經采購單位書面申請,報省財政廳審查同意后,下達“政府采購臨時確認書”,采購單位可據此開展采購活動。待預算批復后,采購單位需按規定補辦正式確認書替換原“臨時確認書”后,再簽訂采購合同,否則合同無效。對屬于不定采購數量和金額的資格入圍或協議供貨項目,或不屬于省級預算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查通過并下達“臨時確認書”后,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據此開展采購活動,并按規定簽訂采購合同和文件備案。
二、改進集中采購服務,優化政府采購流程,著力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5.建立集中采購定期預告制度。對一些日常大宗采購項目和通用公共采購項目,省政府采購中心應當于每月1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定期發布后3個月擬集中采購的項目計劃,以發揮集中采購的規模效益,節約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各采購單位可按省政府采購中心發布的集中采購計劃,提出并制定本單位的采購工作計劃,及時辦理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手續,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10日內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否則需延期列入下一批集中采購項目計劃。
6.實行集中采購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凡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實施集中采購的項目,省政府采購中心受理委托并確定項目經辦人后,項目經辦人應當在第一時間以電話或短信等方式與采購單位經辦人取得聯系,并一次性告知采購單位在代理集中采購過程中應當知道、準備或注意的事項,包括該項目的經辦人、聯系方式、每個流程需要單位提交的材料和時間,編寫項目需求和參加項目開標評審時應注意的事項、對供應商資格條件和評審或成交標準的建議、確認相關采購文件的程序和要求等內容。對報名參加采購的供應商,在報名時也應一次性告知供應商參加該項目時應當注意的事項和要求,減少政府采購廢標率。
7.建立集中采購項目的負責人制度。每一個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在采購中心內部均應確定專人負責采購單位的溝通服務,并對該項目每個階段的工作進展進行跟蹤監督,采購單位可對采購中心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等進行評價,以切實提高集中采購的滿意度。同時,如發現采購單位存在明顯違法違規問題,集中采購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并向省財政廳或省監察廳反映,確保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其中300萬元以上項目應由中心部門主管負責,500萬元以上項目應由中心副主任負責,1000萬元以上項目應由中心主任負責。
8.探索開展“跟單采購”的試點。凡由省級及省級以上集中采購機構在近6個月內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單位認為其公告的采購結果符合其采購需求、中標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而且采購項目內容和需求基本相同、采購數量和金額均不超過需采購項目的,經采購單位申請,報省財政廳同意后,采購單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進行“跟單采購”。具體由省政府采購中心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的“在線詢價求購系統”向社會公開“跟單采購”信息,同時書面向該供應商發出網上報價邀請,并允許其他潛在供應商參與報價。如在規定時間內只有原中標成交供應商一家報價或其報價最低的,可直接確認其成交并按規定向其發出成交通知書并簽訂采購合同;如另有供應商參與報價且報價低于原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省采購中心應當組織并直接邀請報價最低的前三至五名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按規定確定最終成交供應商。“跟單采購”模式在集中采購項目試點成功后,再逐步向分散采購項目推廣試行。
9.適當縮短特定采購項目的采購公告時間。除公開招標外,對非因采購單位主觀原因引起的緊急采購項目,經省財政廳批準可適當縮短公告時間(或等標期),其中,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項目可縮短到5個工作日;采用網上在線詢價且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縮短到3個工作日,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及協議定點項目可縮短到當天18時前。同時,對一般項目可直接進行中標成交公告,在公告前不再進行公示;特殊項目如需公示的,可縮短公告時間到3日內。
對已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指定媒體經過采購預告,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失敗,且經專家論證其招標文件沒有傾向性或歧視性的,在下一次公開招標時,采購組織機構可以將公告等標期縮短到10日,但同時應在招標文件的“招標須知”中明確“該項目已按規定于 年 月 日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因招標失敗而致項目時間較緊,要求本次招標的等標時間縮短到 10日(法定為20日),如供應商對此有異議的,請于投標截止前3日向招標方提出,可以依法延長到規定時間,否則招標方將按規定開標,之后供應商對此的質疑將不予受理”的類似文字表述。
10.免除部分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采購公示程序。對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確要求,或已經中央實施統一政府采購并由中央部委文件明確要求各地實行定向采購的項目;或因采購失敗而要求將采購方式變更為單一來源的,如專家已經出具了“采購文件沒有傾向性和歧視性條款”意見的,省財政廳在審批前可不再進行單一來源網上公示程序,直接予以審批。對經批準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的項目,省財政廳將按月統一報省監察廳備案。
11.全面推行政府采購限時辦結制。省財政廳承諾:對采購單位上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審核、采購文件備案審查、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變更審批等事項,如采購單位申報材料齊全或手續完備的,一般在申請受理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審批或備案手續。省政府采購中心承諾:對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一般在受理采購單位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招標采購工作,非招標項目為25個工作日。對分散委托采購項目,要求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采購工作。以上承諾或要求的時間,如在審批或采購前需專家論證、公示或采購單位確認的,應予扣除論證、公示和確認時間。
省政府采購中心應優化、簡化內部辦理流程,并另行制訂其內部有關工作的限時辦結時間,并在省政府采購中心服務大廳和浙江政府采購網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省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上月受理和累計執行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進度情況,對超過承諾時間尚未完成的項目,應說明原因和明確需延長執行的時限,并同時告知相關采購單位。
三、進一步擴大協議定點采購范圍,加強協議定點產品的價格監控和日常管理
12.擴大協議定點采購范圍。創造條件,盡可能多地將適合于協議定點采購的項目納入到省級協議定點管理的范圍,將在現有省級政府采購協議定點項目范圍逐步擴大到辦公家具、印刷、大樓保潔、綠化租賃、部分中介服務、通用商品軟件、小額醫療器材和辦公設施維護等項目,并對小額定點商品和服務項目,探索試行公務卡支付,方便單位采購和資金結算。
13.加強對協議供貨產品的價格監控。除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開展采購結果后評估和采購成交價的實時監控外,引入第三方測評機構對協議定點商品或服務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和評價,加強對協議供貨價格的監管。如發現并查實協議供應商有哄抬報價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并予以曝光,直到取消協議供貨資格。
14.加強協議供貨商品的價格競爭。在兼顧效率的同時,如協議供貨商的報價高于市場價(即采購單位在協議采購競價系統中設定的委托價)的,采購單位可直接利用浙江政府采購網“在線詢價求購系統”向網上注冊供應商發起在線詢價,采購單位也可邀請市場上能提供低價質優商品的供應商前來注冊并報價,如其報價低于協議供貨商報價的,可優先向其進行采購,確保協議價格低于市場價格。對部分協議價格居高不下的商品,將實行“多品牌”競價,有效促進協議商品之間的競爭,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對協議供貨商品的全省集中交易。
15.暢通協議定點項目的投訴舉報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暢通對違規或不誠信供應商的投訴舉報渠道。各采購單位如發現協議供貨商品價格虛高的,可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或書面向省財政廳或省政府采購中心舉報反映。省財政廳和采購中心承諾:對協議定點項目的投訴舉報,一定做到“有據必查、有違必處,有果必復”,即只要線索清楚、證據充分的,一定予以調查核實;經查后違規事實確鑿的,一定予以處理;查處結果,一定向舉報投訴人反饋。
四、以信息化為手段,促進政府采購管理和操作的規范化、科學化和現代化
16.加快“一網三庫”建設。政府采購信息化是實現政府采購管理和執行現代化的基礎。當前重點要以加快浙江政府采購網平臺以及評審專家庫、供應商庫和商品價格信息庫為主要內容的“一網三庫”建設,采取有效措施,廣泛征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不斷擴大和吸引廣大供應商進行網上注冊入庫,豐富和充實政府采購商品、服務信息,為科學、準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提供市場價格信息,同時也為建立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網上政府采購市場奠定基礎。
17.建立供應商網上報名資格預審制度。在省級政府采購項目中率先試行供應商網上報名資格預審,即注冊供應商可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對有意向的采購項目進行網上報名,采購組織機構通過調取其網上注冊的信息進行供應商資格預審,充分發揮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主體作用,增強責任意識;同時供應商也可根據預審結果確定如何參與政府采購,如通過預審的,可憑網上打印的“供應商資格信息登記表”代替其相應的資格證明材料進行投標,減輕供應商參與采購的負擔;未通過預審的,可及時補充和完善相關資格材料,減少供應商的無效投標風險,提高采購效率,并為實現網上電子投標作準備。
18.實行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資格后審制度。評審小組在進行采購項目評審時,將不再首先進行對供應商資格性審查,而直接進入符合性審查,集中時間和精力,重點對供應商響應的技術方案、商務條件等進行比較和評價,待確定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后,再按規定對該供應商網上注冊的資格信息進行審查,審查無誤的,最后推薦其為最終的中標(成交)供應商,以提高政府采購評審的質量和效果。如有必要,采購單位在采購結果確認前,也可要求中標待成交候選供應商提供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對供應商資格等作進一步的審查、復核,確保中標成交供應商符合采購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19.對小額采購項目試行網上在線詢價交易。積極利用浙江政府采購網站平臺和注冊供應商的信息資源,創新采購模式,設立自由交易平臺,發揮采購單位的政府采購主動性和積極性。對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協議定點項目除外),經省財政廳批準,可采用網上在線詢價方式實施采購,但不得指定單一品牌。具體操作方法是,分散采購項目,采購單位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站平臺自行向網上的注冊供應商進行在線詢價,并在報價最低的前3個供應商中選擇其中1個為成交供應商,但如未選報價最低的,需說明理由;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應由省政府采購中心實行網上在線采購。網上詢價采購原則上要求向中小企業定向采購。注冊供應商也可利用該自由交易平臺,發布產品促銷信息,提高采購單位對網上注冊商品的吸引力和參與度。
20.全面實行對供應商的誠信考核。凡政府采購中標成交供應商必須進行網上注冊入庫,由采購單位對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和售后服務等進行客觀評價,并對履約情況進行跟蹤反饋,如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不良行為的,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據實在網上予以記錄,并由系統實時根據其采購合同金額、采購單位的滿意度評價以及誠信記錄,分別計算該供應商的業績分和誠信分,最終以誠信指數的形式予以反映,實現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的長效管理。注冊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采購組織機構均應當根據誠信指數的高低,給予評標價或總分值±5%之間的增減值或加減分,鼓勵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
21.加快建設政府采購網上監督預警系統。通過政府采購網上預警監督系統,對每一個采購項目從預算執行確認到采購交易、資金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的實時跟蹤,并結合已有的網上數據資源,重點對采購項目的執行審批、交易過程、行為方式和采購結果等異常情形進行預警,協助采購組織機構進行科學決策,引導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進行重點監督。同時將加強對各采購當事人的效能預警,如省財政廳、采購中心和采購單位出現未及時辦理的事項的,系統將予以事前提醒和事后警告,對其中無故嚴重延期的項目,將明確延期責任,在網上公開通報,提高各當事人的效能意識。
22.加快實現政府采購相關信息數據的一體化。當前重點要做好政府采購內網系統中的采購預算執行數據,與財政預算指標管理系統、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和政府采購外網系統之間的相關數據的安全、準確和暢通交互。同時要加快財政信息一體化系統軟件的開發和應用,從系統數據底層徹底解決目前存在數據交互問題,并加強財政一體化系統與政府采購外網系統軟件之間數據接口開發和新舊系統轉換中的數據安全遷移,防止因信息數據交換不暢而影響采購效率。
五、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采購價格,提高采購質量
23.從預算源頭上準確控制采購價格。各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商品服務的預算定額標準,或利用現有政府采購商品服務庫的價格信息,結合市場成交價格,據實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省財政廳在審查預算單位的項目預算時,應加強對項目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有關政府采購商品服務價格的準確性的審查,明確要求預算單位依法使用本國產品和服務,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盡量限制使用進口產品,防止采購預算的虛高或不足。
24.明確采購項目的成交控制價格。采購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項目,在具體實施前,應做好該采購項目的市場調研和需求分析,并在辦理網上委托時,向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其根據市場調查分析所確定的最新市場成交價格,以“成交控制價(或市場暫估價)”的形式予以明確,但成交控制價不得超過預算執行確認金額。
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評審時,可將該成交控制價作為中標成交的最高限價予以控制,如推薦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報價超過該控制價,評審小組應當予以特別說明,否則采購單位可以不予確認。如成交控制價作為預算價在采購文件中公開的,評審時,評審小組可以將高于該控制價的供應商報價按“無效報價”予以處理,并不得推薦該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供應商。
25.加強對采購項目預算的采前專家審查。采購代理機構如審查發現采購項目的需求具有明顯的傾向性,或采購預算和成交控制價明顯虛高的,可以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采購單位委托的采購項目需求進行審查,并建議其糾正;或直接對項目的預算價格與當前市場的實際成交價進行比較、測算,建議提出該項目合理的成交控制價格。采購代理機構可按照專家建議數作為該項目預算控制價在采購文件中予以公布,防止個別采購單位通過采購需求的傾向性抬高政府采購最終成交價格。采購單位拒不糾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該情況書面向省財政廳、省監察廳反映。
26.加強政府采購項目的履約驗收。各采購單位應加強對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情況的監督,負責并強化對本單位采購項目的驗收和供應商售后服務情況的督查。對技術復雜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相關技術專家或委托第三方進行驗收;對數量較大的采購項目,應當實施抽檢驗收。有關合同委托驗收或產品抽檢費用可以包括在采購預算中,在確認時單列。同時,采購單位應當按規定加強對采購結果和供應商履約情況的評價,客觀、準確地反映政府采購的滿意度,積極推進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六、強化采購單位的“政府采購主體”意識,增強采購單位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能動性和責任感
27.明確政府采購的專司部門和專職人員。采購單位原則上應當明確財務部門作為單位內部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承擔監管職責,并安排專人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對采購項目較多、規模較大的單位,應當單獨成立采購執行機構,并與監管部門分設運行。單位采購專職人員應加強政府采購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全面掌握網上采購業務,并指導單位相關人員實施采購活動,同時負責與省財政廳和省采購中心的日常工作聯系。省財政廳將通過集中培訓和網絡教學等形式,積極組織對各采購專職人員的培訓學習和業務交流,不斷提高采購人員的專業操作技能。
28.及時組織實施政府采購項目。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后,采購單位應當在確認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自行組織采購。對逾期未委托或實施采購的,省財政廳將通過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向采購單位發出提醒通知;對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下達3個月后仍無故未委托或實施采購的,系統將自動凍結該預算執行確認書。之后采購單位如需使用的,應書面向省財政廳說明、解釋,經審查認為確有特殊原因的,可給予解凍,否則,應撤銷該確認書,并核減該采購項目的預算指標。
29.按時對相關采購文件進行確認。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或分散委托項目,采購單位對采購代理機構提交其確認的采購文件、采購結果和采購合同,應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完畢。對未按期完成相關確認工作,導致采購工作拖延的,由采購單位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無故不予確認時間在1個月以上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省財政廳反映,并由省財政廳在網上予以通報。
30.加快對采購預算資金的撥付進度。對已經完成采購的項目,采購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采購文件的網上備案,并及時根據采購合同的約定支付采購資金。對協議定點項目,采購單位一旦完成采購合同的備案和項目驗收,屬于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系統將自動提醒采購單位按合同約定進行支付申請,提高支付效率。其中對政府采購誠信指數在3星以上的注冊供應商,政府采購首付款比例可提高到合同金額的50%,驗收通過后可全額付款;其他供應商的首付款比例應不低于30%,驗收通過后的付款比例不低于70%,尾款支付時間最長不超過驗收通過后1年。采購單位相關經辦人員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申請資金支付,切實加快預算資金的撥付進度,保障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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