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證期應明確起算點
問:最近遇到一個履約糾紛,歸根結底是因為在招標文件中對于質量保證期只注明“12個月”,最終在履約時引發(fā)了爭議。請問招標文件該如何明確質量保證期這一細節(jié)?
答:質量保證期在招標文件中是比較重要的內容,有些招標文件把它作為是否判定為無效投標的條款,有些招標文件把它作為評標的一個因素。對于質量保證期條款,有些招標文件寫為“不少于24個月”,有些招標文件只寫“24個月”。個人認為,以上2種寫法都不妥當,因為質量保證期是中標單位對設備和安裝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的期限,質量保證期內,設備或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需免費更換或維修,超出質量保證期后,仍需提供維護服務,但會收取成本費。因此,既然質量保證期是一個期限,肯定應當明確起算點和最低質量保證期限,否則投標人的質量保證期會變得五花八門,有些從供貨日期算起,有些從開發(fā)票之日算起,有些從驗收合格之日算起,還有些質量保證期只寫12個月等。
因此,對質量保證期條款應當明確起算點和最低保證期限,對于帶安裝的設備,應當分別列出設備和安裝工程的質量保證期要求,因為二者的起算點和要求不同,比較妥當的寫法是:“設備的質量保證期不少于24個月,從設備驗收合格之日算起,安裝工程的質量保證期不少于24個月,自安裝、調試合格后竣工證書所示的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對于安裝工程的質量保證期最低期限和起算點,比較好確定,因為建設部頒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包修辦法》第7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該辦法第8條規(guī)定:工程質保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此空調設備和鍋爐設備、電梯設備安裝工程的質量保證期不少于24個月,應當從安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對于空調、鍋爐、電梯等設備,我們在政府采購實際操作中,設備的質量保證期一般也要求不少于24個月,但是在操作中要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來參與投標的主體一般都是中小企業(yè)和代理商,而不是廠家,他們在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保證期期限,一定要由原制造廠家出具質量保證期期限承諾才合適,因為很多原制造廠家的質保期往往只有1年,而且一般從供貨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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