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司就74號令操作執行有關問題答本報記者問
權威發布
圍繞采購需求特點選擇采購方式
——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就74號令操作執行有關問題答本報記者問
本報記者 周黎潔 樂佳超 王童彥 張靜遠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實施近5個月來,各地積極組織學習,落實74號令精神。諸多一線采購人員一致認為,74號令對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采購程序等進行了全方位規范。
然而在實踐中,各地也遇到一些困惑。針對實際操作中的問題,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近日接受了《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的采訪。
核心交易機制:先明確需求 后競爭報價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遵循的核心交易機制是什么?
答:從西方發達國家政府采購公平交易核心機制來看,均是針對不同的采購對象設定不同的采購程序、評審方法以及不同的合同文本要求,并賦予采購人明確或選擇采購需求的權力以及供應商選擇合理報價的權力。這種先確立明確需求、后競爭報價的機制設計,不僅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大大降低了采購人員在采購活動中的道德風險。我國政府采購法雖然也確立了公平交易的原則,但在制度設計上主要側重于保障市場競爭,強調的是給予所有潛在供應商平等參與權,而對保障交易公平的市場規則卻缺乏相應的細化規定,導致實踐中出現了采購需求不清、采購方式適用錯誤、評審方法設定混亂、評審標準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為了規范交易行為,保障市場有效性,74號令明確了需求特點、采購方式、評審方法、合同文本及評價方式的縱向對應規則,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程序設計時均遵循了“先提供或獲得明確需求、后競爭報價”的公平交易核心機制要求。
《中國政府采購報》:在程序設計上,74號令是如何體現“先提供或獲得明確需求、后競爭報價”這一核心交易機制的?
答:提出或獲得完整、明確、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要求的采購需求,是采購需求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先提供或獲得明確需求、后競爭報價”有兩層意思。一是明確采購需求。這是采購人的權利。對于能夠詳細描述采購需求的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采購人必須提出清楚、明確的采購需求(如果是批量集中采購項目,采購需求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提出);對于無法詳細描述清楚采購需求的項目,如設計類、信息系統建設等服務項目,就需要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來提供設計方案和解決方案,采購人從供應商提供的方案中獲得采購需求。無論何種項目的采購,采購需求必須清楚均是前提條件,這也是公平競爭的前提。二是競爭報價。這是供應商的權利。供應商根據成本和自己預期的利潤自行決定報價。可以說,74號令完全遵循了完善市場規則的要求,一方面,在把明確采購需求的權力完全賦予了采購人的同時,明確了采購人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把報價的權力公平地給予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為什么規定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答:這是落實“推動采購管理從程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重大變革”要求的一個具體措施。在正在立法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里還規定,政府采購合同也必須公開。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采購合同對應著的是采購需求,只要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采購合同公開了,就等于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公開了,買得貴了還是買得對了,有沒有實現物有所值的價值取向,項目有沒有貓膩,將所有的公開信息一比對就清楚了。如果連采購需求都不公開,社會監督從何談起?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非招標采購方式不強調給所有潛在供應商公平競爭機會
《中國政府采購報》:非招標采購方式和招標采購方式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答:非招標采購方式與招標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強調給予所有潛在供應商公平競爭的機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從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即可,且無需向其他未被選擇的供應商作出解釋,這是法律賦予談判和詢價小組的權利。但一旦選定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后,每一輪技術、服務指標的談判、修改必須平等地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以保證競爭過程的公平。因此,與招標采購方式相比,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周期更短、效率更高,選擇供應商的來源和評審過程更為靈活,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自制定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書起即參與采購活動,這有利于更為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在競爭性談判過程中,供應商可以參與確定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更適合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采購人難以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采購項目。
所以有同志問,通過發布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是否意味著凡符合報名條件的供應商都應參加采購活動?答案是否定的。競爭性談判不保證給予每一個采購供應商平等的競爭機會,按照政府采購法和74號令要求,由競爭談判小組確定三家以上滿足采購需求的供應商參與談判,但必須保證競爭過程的公平。非招標方式更多的是要保證提高行政效能目標,而非強調保證所有潛在供應商平等的競爭機會。
專家由“法官”向“人民陪審員”身份轉變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引入了主管預算單位的概念,在制度設計時是如何考慮的?
答:74號令第七章附則對主管預算單位進行了解釋,即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通俗來講,主管預算單位就是一級預算單位。74號令引入這個概念,主要是出于促進主管預算單位加強內部政府采購管理的考慮。74號令賦予了主管預算單位兩項權利,一是所屬單位申請轉變采購方式,應由主管預算單位先行把關后方可報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原本就是部門預算的責任主體,在采購管理方面也應負有責任,這有利于加強主管預算單位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內控管理。二是把對技術復雜、特殊,專業性強的項目,在財政部門政府采購專家庫外選專家的交權利給主管預算單位。競爭性談判使用專家次數較多,在專家庫里抽取很難保證每次來的專家都是原專家,對同一個項目原則上要確保專家的一致性,特殊情況下可以增補和替換,只要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即可。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規定,經采購人的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從財政部門的專家庫以外自行選擇專家。這樣的政策設計是不是過于寬松?
答:對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成交規則,政府采購法規定得很明確,就是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最低價成交,由此,評審環節實際上是評無可評,專家在這個環節最多起一個見證的作用,事實上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如果說在公開招標里,專家像“法官”,由他來評判、打分,那么在非招標采購方式里,專家更像“人民陪審員”,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和決定權。74號令的制度設計實現了專家由“法官”向“人民陪審員”身份的轉變,并將專家的作用由評審過程前移到采購需求的確定環節,要求專家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協助采購人明確和制定采購需求。74號令之所以規定競爭性談判可以多輪談,就是要讓專家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在明確需求的前提下保證采購質量和效果。在這種制度設計下,專家是否需從財政部門的專家庫里抽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為什么要規定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答:談判談什么?主要談的是采購需求和合同條款。每一輪談判結束后,合同草案的主要條款就要變動一次,技術專家解決不了合同問題。正如前面所說,如果遵循按采購需求特點選擇采購方式,那就意味著許多金額巨大的項目都有可能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特別是隨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推進,許多大的公共服務采購項目均需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合同主要條款的變更至關重要,必須要有一名法律專家。
《中國政府采購報》:《關于使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監管系統有關事宜的通知》中規定,抽取單位應在開標、競爭性談判以及詢價開始前兩個工作日內抽取評審專家。74號令要求,項目開展應成立競爭性談判小組,并由專家確定或制定談判文件、邀請供應商等。實際中應該如何操作?
答:74號令作為財政部部門規章,其法律層級較《關于使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監管系統有關事宜的通知》高,后者應服從于前者。
競爭性談判應成服務類項目主要采購方式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對財政部門審批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競爭性談判是非招標采購方式中使用最多的一種,也是74號令重點規范的對象。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有專門規定,但并未對何為緊急需要、何種原因造成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作出界定。74號令對此作了細化規定,將緊急需要細化為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將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細化為因藝術品、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進一步清晰了適用情形。比如,一些學校原本在放假前就可以完成招標前期的有關工作,但人為拖到快開學了才啟動采購程序,隨后以必須在開學之前完成采購活動,時間緊急為由要求轉變采購方式,這就不能適用緊急需要情形。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對競爭性談判供應商的來源規定了三種方式,具體有哪些考慮?
答:如何選擇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是競爭性談判的重要一環。在74號令出臺之前,競爭性談判很容易被操控,因為供應商都是采購人自己選的。74號令規定了三種供應商來源,第一種是通過發布公告邀請,類似于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第二種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這是一個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設計,因為目前很多地方財政部門的供應商庫還沒有建立起來,全國性的供應商庫也正在建設過程中。第三種是采購人和評審專家背靠背分別書面推薦。這三種供應商來源的核心要求只有一個,就是要“摻沙子”,降低供應商之間、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專家和供應商乃至三者之間的合謀概率,哪怕三家供應商中有兩家搞合謀,只要有一家供應商不合謀,報價低,那么就無法形成對項目的操控。
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各自背靠背推薦供應商,會不會形成合謀呢?如何控制呢?這在74號令里又有兩個制約平衡的制度設計,一是要求采購人和專家把推薦意見隨成交結果一并公告,既賦予了采購人和專家推薦的權利,又附加了相應法律責任。二是要求把成交結果細化公示到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防止高價采購后進行利益輸送。
有同志問,采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方式的,是否必須發布采購公告?答案是不一定。因為通過發布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只是74號令規定的三種供應商來源之一。但如果發布采購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同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發布。公告發布的期限和具體內容,遵照財政部令第19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和74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規定了競爭性談判可以多輪談,專家要多次參加談判活動,程序是不是比以前更繁瑣、采購成本也更高了?
答: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在談判開始前,必須先成立談判小組、再由談判小組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進而由談判小組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因此,對公開招標失敗或緊急之需而適用競爭性談判的項目,因其采購需求是完整、明確的,可以先由代理機構代為制訂談判文件,由談判小組在書面推薦供應商或者從公告邀請來的供應商中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時一并確認談判文件,如果采用從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方式的,可以在談判時由談判小組一并確認采購文件。在這兩種情況下,采取公告邀請和書面推薦方式作為供應商來源的,專家最少來兩次,采取從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作為供應商來源的,專家最少來一次。對其他因無法詳細描述需求需要供應商提供設計或者解決方案的項目,談判小組可以根據采購人對需求的確認情況,進行多輪談判,直至采購人代表最終確認采購需求為止。不管何種情形,談判小組均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及合同草案條款,但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必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同意,且在這過程中必須平等地將采購需求的變動通知到每一個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以保證談判過程的公平。74號令嚴格遵循了法定程序,以前之所以大家認為簡便,是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人為合并了法定程序所致。
至于增加了采購成本的問題,則不能一概而論。從國際經驗來看,均是根據采購項目的需求特點來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而不是以采購金額的大小來確定采購方式。從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看,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均規定了適用情形,唯獨公開招標沒有規定適用情形,而是從反腐倡廉出發要求將公開招標作為主要采購方式。國際上公開招標的適用情形非常明確,只有能夠詳細描述采購需求的產品才適用公開招標,與采購金額大小無關。借鑒國際經驗,下一步,我們也要調整管理理念,圍繞如何更好地實現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去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金額大但采購需求無法詳細描述的項目應該選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特別是服務項目的采購,競爭性談判應當成為主要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講,增加的采購成本相較實際的采購效果而言,應該也是“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的。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第十一條規定,競爭性談判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預算,是出于何種考慮?會不會帶來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均貼著預算報價的情況?
答:明示采購預算,既符合預算公開的要求,也可以促進預算細化,同時還利于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防止采購人以超預算為由擅自廢標,導致采購活動失敗。前面也說過,報價是供應商的權利,只要供應商之間未形成合謀,就不會出現都貼著預算報價的情況,而在74號令確立的交易機制下,供應商之間合謀的幾率很低。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三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此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兩階段采購?
答:是的。屬于兩階段談判,遵循“先獲得明確需求、后競爭報價”這一核心交易機制,第一階段是采購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即先獲得明確需求階段,第二階段是被推薦的供應商進行報價,即后競爭報價階段。
“招標失敗后經審批兩家可以談”是唯一例外
《中國政府采購報》:對多輪談判的項目,最后參加報價的供應商應該如何選擇?如果公開招標后只有兩家或者一家供應商滿足條件,是否可以轉為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
答:74號令里設計了一個“票決制”,即談判結束后,由談判小組成員投票,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三家以上符合采購需求的供應商,然后這三家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供應商必須是三家以上,只有三家以上才能形成有效競爭,這是競爭性談判的前提。那么來兩家行不行呢?74號令規定,公開招標后,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這是74號令里唯一一處兩家可以談的一個例外,主要是考慮到采購效率問題,其他的所有情形包括詢價采購,供應商為三家以下的均為采購活動失敗。我們說程序不可逆,不能說公開招標來兩家就是兩家競爭性談判,來一家就是單一來源,如果制度這樣規定,那么整個政府采購制度的競爭基礎將不復存在。實踐中導致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很多,比如信息公開的范圍不廣或者時間不足、采購項目金額小、供應商投標文件編制不符合要求等。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不少地方出現公開招標不足三家的問題,最后要么兩家談判,要么單一來源,少數基層甚至相當大的比例因公開招標只來一家而采取單一來源實施采購。我們認為,出現該問題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定得過低,有的地方甚至規定采購金額達到30000元的就要公開招標,導致許多供應商因投標成本過高無利可圖而放棄投標,這需要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轉變工作理念,提高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從制度執行上來講,除公開招標失敗經批準的情形外,不允許競爭性談判出現兩家談判的情形。當然,有的項目確實市場上只有兩家供應商,比如一些高壟斷性行業,確實有這種情況的,又將如何處理呢?我們的意見是可以參照競爭性談判方式先分別跟這兩家供應商去談,談完以后選定一家報價低的,然后實行單一來源采購。
《中國政府采購報》:公開招標失敗后,采購人申請變更為非招標方式采購,是否還需要其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否現場改為競爭性談判繼續采購?
答: 74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由此,該種情形仍然須經其主管預算單位同意。“現場改為競爭性談判繼續采購”在實踐中很難依法執行,原因在于,公開招標轉變為競爭性談判,意味著招標文件應變更為談判文件、投標供應商代表成為談判供應商代表,所以,招標文件需要按照競爭性談判的要求重新制定,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代表的授權需要法定代表人重新作出變更。此外,按照現行機關內部工作程序和發文要求,采購人的主管預算單位要現場提出書面申請,同時財政部門還要現場完成對該申請的書面批復,這幾乎不可能實現。上述限制性條件使得招標現場轉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繼續采購不具可行性。
單一來源采購引入成本核算概念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對單一來源采購的規定與以往實踐相比,最大的變化是什么?
答:相較此前的采購實踐,74號令單一來源采購最大的變化是引入了成本核算的概念,即要求采購人員編寫的協商情況記錄中應當包含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74號令出臺前,單一來源采購成交價格往往比較高,基本上是貼著采購預算成交的。74號令之所以做出上述要求,主要考慮,一是增加一項可查詢的信息記錄,方便審計和財政部門的事后監督;二是保證成交價格的合理性,如果該產品市場在售,那么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價不能高于市場價,如果該產品沒有形成市場價格,那么供應商要告知成本。另一個重大變化是引入了公示制度,要求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在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第四十一條中首次出現了“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的概念,應該如何界定?其是否可以為政府采購專家庫之外的人員?人數是否有要求?此外,有關專家、學者將“專業人員”解釋為類似美國的注冊政府采購官,這種說法是否正確?
答:該概念出現在單一來源采購規定中,意思是“熟悉擬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指標和市場情況的專業人員”。這表明可以是政府采購專家庫外的專家,而且也沒有人數要求,完全由采購人自己確定。從全球范圍看,各國政府采購都在向職業化、專業化采購轉變,我國也不例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10多年來,雖然專業人員隊伍不斷壯大,但從實際情況看,專家不專的現象較為普遍,采購代理機構基本上還處于走程序的低水平代理階段,這些機構人員的現狀,較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有效性的發揮,必須通過不斷加強采購人員職業化建設來逐步解決。目前,我國主要通過強化培訓、考試等方式提升采購人員專業化水平,尚無評判“專業人員”的行業硬性標準。中國政府采購協會組建完成后,將會承擔行業自律管理等相關標準的建設工作。
《中國政府采購報》:單一來源公示,第一次公示有異議提出后,第二次再來補充論證的人員是否應當回避公示前的那批論證人員?
答:74號令對此無具體規定,理論上說應該回避一下更好。當然,針對提出的異議,請原來的專家給出解釋亦無不可。整個74號令均未對單一來源采購涉及的專家作來源上的硬性要求,由采購人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如何理解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的成交原則
《中國政府采購報》:詢價和競爭性談判最大的區別是什么?詢價可不可以指定品牌?
答:詢價和競爭性談判最大的不同在于,詢價要求供應商一次性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不存在多輪價格競爭的問題,而競爭性談判可以要求供應商進行多輪報價。至于詢價采購可不可以指定品牌問題,我們的意見是不可以。原因在于政府采購制度的核心是有效競爭,而有效競爭的基礎是品牌競爭。
《中國政府采購報》: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的成交原則是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如何理解“相等”這個概念?
答:“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談判文件或者詢價通知書規定的實質性要求。換句話說,就是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對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作了實質性響應,滿足采購人的采購需求。比如說,采購人的采購需求是買個瓷茶杯,要求有杯體和杯蓋就可以了,來的供應商均按這個需求響應了,但有一個供應商在這個基礎上還外送一個杯托。盡管如此,這個供應商和別的供應商的質量和服務仍屬于“相等”,也就是說政府采購滿足需求即可,多余的功能不作為價格考慮因素。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對電子化詢價采購沒有規定,而且電子化詢價采購沒有詢價小組,按照74號令規定是違規的,實際操作中應該如何進行電子化詢價?
答:目前,實際操作中有很多創新做法,比如電子競價、電子反拍、電子議價等,雖然操作方式類似于詢價采購,但是不能完全等同于詢價采購,這些電子化采購如何界定,財政部正在研究,后續會出臺相關管理和操作規定。
政府采購工程如何適用非招標采購方式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方式采購。這點是否與政府采購法規定相矛盾,實踐中如何適用法律?
答:不矛盾。雖然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但無論是政府采購法還是招標投標法及其各自相關法律體系,均未對工程類非招標采購方式及程序作出規定。74號令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將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納入監管體系,是對政府采購法的補充完善。關于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法律適用,在以往實踐中理解各異。2012年2月1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施后,劃清了兩者的范圍。正確理解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一是工程的定義。即主體應當是建筑物和構筑物,通俗地講,建筑物就是用來居住或者辦公的房屋,構筑物就是不用來居住和辦公但需通過土建等來完成建設的物體,如水塔、圍墻等。只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才能算是工程,屬于招標投標法及其條例的調整范圍;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則屬于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二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的定義。這里需要解釋三個概念,第一,“建設”的概念,建設在這里起的是時間節點的作用,只有工程建設過程中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才屬于招標投標法及其條例的調整范圍,工程一旦竣工,其后即便采購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均屬于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如工程建設過程中采購電梯,適用招標投標法,竣工后需更換電梯,適用政府采購法。第二,“不可分割”的概念,不可分割是指離開了工程主體就無法實現其使用價值的貨物,如門窗屬于不可分割,而家具等就屬于可分割。第三,“基本功能”的概念,基本功能是指建筑物、構筑物達到能夠投入使用的基礎條件,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的附加功能。如學校教學樓建設,樓建成裝修后基本功能即已達到,而不能以樓將用于教學就把教學用的家具等為實現樓的附加功能的貨物作為樓的基本功能對待,也就是說實現附加功能貨物屬于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
審批權下放是趨勢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第四條規定,采用非招標方式的須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但實際情況是,縣(區)級采購項目申請非招標方式的也很多,而市(州)級財政部門又不太了解縣(區)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簡政放權,可否由市(州)級財政部門授權縣(區)級財政部門審批非招標方式?
答: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74號令第四條不能突破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但下放審批權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該項審批權將會在下一步有關法律制度建設中下放到縣(區)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就目前而言,各地可通過電子管理系統解決市、縣兩級的溝通和效率問題。
《中國政府采購報》:財政部門自收到非招標方式申請及相關資料后,幾個工作日內應審批完畢?
答:由于各地情況不一,74號令對此沒作規定。各地可依74號令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規定,在地方實施細則中自行規定。
《中國政府采購報》:74號令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該條規定是否意味著不允許采購人與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適當簽訂補充合同?
答:此項規定強調的是采購活動完成后、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不應同時簽訂背離采購文件實質性條款的合同,并不意味著不允許采購人與供應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補充合同。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據此,合同簽訂完成后,履約過程中可以在采購金額10%的范圍內依法補簽。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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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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