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須糾正的幾個誤區
文 柳艷柏
代理機構作為連接采購人和投標人之間的橋梁,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操作不當,極易引發投訴。筆者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現將操作中幾個看似合理但不合法的誤區列出,以供大家參考。
誤區一:
該接收的投標文件沒有接收,不該接收的卻接收了
舉例:工程項目招標中,代理機構接收了密封的投標文件,拒收了沒有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文件,這種做法對不對?
筆者認為,代理機構的上述做法不一定正確。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0條第2款規定,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標人不予受理。可見,投標文件不但要密封,而且要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密封,這就要求代理機構在受理投標文件時,只能接收符合招標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標文件,建議代理機構制訂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密封條件的表格,逐項對照檢查。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招標人不受理投標文件只有2種情形: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對于沒有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文件,代理機構也不應該拒收,而是應該按照《招標投標法》第36條規定,接收并且拆封、宣讀。但拆封、宣讀后不一定能夠進入評標階段。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0條規定,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可見,代理機構無權拒收這類投標文件,而應由評標委員會評判其為廢標。
誤區二:
唱標時,該唱的投標文件沒有唱標,不該唱的卻唱了
舉例:政府采購項目中,開標時A公司遲到1分鐘,代理機構認為1分鐘不影響什么,接收了A公司的投標文件并唱了標;B公司未交納投標保證金,代理機構拒收了投標文件;C公司未按要求密封簽署投標文件,代理機構拒收了投標文件。這種做法正確與否?
筆者認為,上述做法是錯誤的。A公司的投標文件是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交的,代理機構應該拒收。而B、C公司的情況,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和符合性檢查按照無效投標處理: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因為資格性和符合性檢查是在開標之后進行的,所以代理機構必須接收B、C公司的投標文件,唱標后遞交給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委員會作出無效投標的處理意見。
誤區三:
評標時,該業主做主的事,評委卻做了主
本來是業主(或采購人)的權利,卻被評標委員會行使的事,主要發生在確定中標人的時候。
《招標投標法》第40條規定得很清楚,評標委員會的權利就是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推薦合格中標候選人。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許多代理機構由于經驗不足,在編寫招標文件時寫明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人引出許多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是投訴和官司。因為一般來說,評標委員會只能推薦中標候選人,不能確定中標人。那么,評標委員會是不是就不能確定中標人?也不是。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也作出規定,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所以評標委員會能不能確定中標人,關鍵在授權,如果采購人(業主)沒有授權,則評標委員會無權確定中標人,也不能越權行使采購人(業主)的權利。而且代理機構在編寫招標文件的時候,如果沒有經過采購人的授權而直接在招標文件中寫明由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本身就是一種《民法通則》上規定的越權代理行為,也是一種典型的違反《合同法》的行為。(作者單位:湖南省國鼎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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