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服務前該亮出哪些信息
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事前公開篇
購買服務前該亮出哪些信息
■ 本報記者 周琳娜 王童彥 袁瑞娟
作為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的重要環節,事前階段的信息公開,旨在盡可能全面、詳細地向更多潛在供應商告知采購信息,以更好地實現物有所值目標。從預算編制到發出公告,政府購買服務事前階段的信息應該公開什么?公開的對象和途徑又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部分政府采購從業者及專家。
事前公開什么
2007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明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其中第六款就是“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事實上,在此之前,財政部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中即已對信息公開的內容作出詳細規定,包括項目名稱及編號、采購內容或項目說明、投標人資格要求、招(投)標文件信息、開標信息等。據此,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副院長姜愛華認為,政府購買服務事前階段的信息公開,應遵循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規定中的一般內容。
不過眾所周知,與貨物、工程等項目不同,服務項目天生具有需求復雜、標準難量化等特點。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在日前印發的《關于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拓寬公開渠道,搭建公開平臺,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圍繞服務項目的特殊性,南京審計學院副院長裴育表示,在政府購買服務事前階段,還應公開項目的種類、資金安排、服務標準、評價方法等。與裴育的觀點類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副教授白志遠認為,應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目錄及采購方式、程序等內容。姜愛華則將政府購買服務事前公開的內容概括為3個方面:政府采購外部環境信息,如法律、規范性文件等;政府采購治理結構信息,如政府采購管理和運行機構相關信息;政府采購預算和需求信息等。
需求公開是關鍵
從以上規章辦法及專家觀點中不難看出,政府采購預算、采購需求信息的公開,對于政府購買服務事前階段的信息公開尤為重要。
深圳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汪泳分析指出,按照委托代理關系理論,公眾才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法律意義上的采購人,因此,買不買、買什么等應該由公眾說了算。基于此,汪泳建議,應逐步建立采購預算和需求信息公開機制。
回到實踐中,在采購預算信息公開方面,天津市財政局日前下發的《關于規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公開政府采購預算。不過,與天津、深圳等明文規定公開項目預算的地區相比,多數省市并未在規章辦法中提及預算信息公開一事。
在內蒙古包頭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二部部長高巍看來,公開采購預算信息,一方面可以防止項目超預算,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透明度,減少項目流標率。汪泳認為,對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公開預算,讓公眾決定買什么、花多少錢買,能更好地滿足公眾這個“采購人”的需求。
對于政府購買服務的采購需求,采購人又是如何看待的?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政府購買服務與貨物類項目最大的不同在于服務項目參數標準不太明晰。該負責人建議,事前階段要公開采購需求,且盡可能清晰、嚴謹和明確地公布。
此外,某市政府采購監管處負責人提出設想:可否在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中通過附件等形式公開采購需求方案?該負責人認為,服務本不是當天就能“生產”的東西。提前公開采購需求,告知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等更多潛在供應商,不僅有助于供應商的前期準備工作,還有利于推進采購需求標準的完善。就這點而言,意義更為深遠。
采購信息,對誰公開?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關于采購信息公開的對象和程度,各地不盡相同。以招標文件為例,有些地方要求花錢購買招標文件,有些地方的招標文件僅供注冊或授權供應商下載,江蘇等地則直接將招標文件公布在網站上,公眾可在公告發布后自行下載。
上海市浦東區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毛惠良認為,所謂信息,某種程度上來講與消息同義,即指項目的品名、目錄、內容、時間、地點等。“這些信息應簡明扼要地向全社會公開。”毛惠良說,“而招標文件不屬于信息范疇,沒必要向全社會公開。”
在汪泳看來,服務類采購是一個復雜鏈條,不同信息內容公開的意義不同,要求也不同。他同時強調,服務類項目要引入公眾參與機制,而這一機制只有通過信息公開的形式才得以實現。
“服務類項目尤其是新型公共服務項目,從部門研究、財政審核到人大批復,在這個三上三下的預算批復程序過程中,須向公眾征求是否購買的意見,并公開采購事項、內容、需求等信息。”汪泳說,這一公開機制的引入,是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體現。然而,部分信息如招標文件等,在其公開方式及對象的確定上,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充分考慮當地政府采購專業能力及管理水平,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公開機制。
此外,采購信息的公開途徑也被業內重點關注。某市政府采購監管處負責人透露,當前,少數地方存在限制公告時間和瀏覽量等影響信息公開效果的情形。該負責人建議,可通過各級采購辦、采購中心網站,招標代理機構網站,甚至通過社會媒體等渠道公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讓更多公眾和潛在供應商了解相關情況,以促進事前信息公開意義的實現。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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